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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6:25 34
线上调查显示,仅有32.75%的消费者表示从未在携带宠物就医的过程中遇到问题。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四方面:
一是“无证开业”宠物诊疗场所泛滥,如部分诊所并未取得动物医疗许可证或者挂靠资质便私自给宠物打疫苗、售卖宠物药品等;
二是未按规定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宠物医生“无证行医”,甚至致使医疗事故;
三是部分诊疗场所过度医疗,部分药品收费远高于市场价,使用假兽药、违法使用麻醉药物等;
四是环境卫生状况堪忧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24.48%的消费者认为主要原因是专业人才稀缺,另外分别有23.68%和23.15%的消费者认为缺少行业标准和行业监管是主要原因。
根据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但有12.91%的消费者表示在以往宠物医疗消费中遇到过诊疗机构缺乏相应资质,12.27%的消费者遇到过医生缺乏相应资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宠物店等非动物诊疗机构缺乏相应资质,有违规接种疫苗和进行诊疗的现象。本次调查中,体察员在两家宠物店探访就时发现,其不具备疫苗注射和动物诊疗许可,但是均声称可以提供开具兽药和接种疫苗服务。
在价格方面,问卷显示,江苏消费者用于单只宠物单次医疗消费平均最低金额为401.85元,每年用于宠物医疗的平均费用为2209.72元。 目前宠物医疗市场部分机构收费不透明、价格公示不到位的问题。20.54%的消费者在宠物医疗消费过程中遇到过价格不透明的问题。调查发现,部分机构在虽然张贴了价目表,医生在开单前也会告知消费者做哪些检查,但是收据上费用标准和价目表并不一致,消费者无法对应。例如,体察员在某宠物医院为宠物看病,共进行了两项检查,检查项目具体收费金额就诊全程医院并未告知,缴费时收银小票上显示:检验费70元,实物检验费100元。但是在诊所门厅的价格公示表上体察员未找到对应的检验收费项目。
还有药品开具不规范、医疗纠纷难举证等也是消费者诟病较多的问题。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0月,全国宠物诊疗机构数量达19930 家,江苏宠物诊所数量为全国第二,数量达1726 家。
如何更好规范这一行业?江苏省消保委建议,应尽快明确行业规范,加强行业标准引领作用;加强动物诊疗许可备案管理,强化诊疗机构行为监管;提高诊疗场所消费信息公示,推动文本模板使用管理;鼓励建立中立三方鉴定机构,辅助医疗纠纷责任认定;推动建立黄黑榜以警示企业,建立健全投诉维权渠道,促进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化、合法化经营,尽快提高消费者对行业整体环境的满意度。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郭艺 编辑/汪泽)
王先生在宠物店花6800元购买博美犬,仅3天该宠物犬便染病死亡。王先生认为宠物店在出售宠物犬过程中从未出示过宠物犬的检疫证明、健康证明以及接种疫苗的记录,隐瞒了宠物犬的真实健康状况,存在欺诈行为,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买该犬的费用6800元并进行三倍赔偿,同时赔偿其为此支出的营养费150元、体检化验和医疗费3114元、死亡宠物无害化处理费700元,共计31164元。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诉称,2021年10月,其在宠物店花费6800元购买白色宠物犬一只,品种为博美。次日晚该犬有持续呕吐反应,其带犬至动物医院诊治,化验报告显示该犬感染了犬冠状病毒。该犬在动物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死亡。王先生称,在购买宠物犬过程中,宠物店从未出示过宠物犬的检疫证明、健康证明以及接种疫苗的记录,王先生认为宠物店出售病犬违反诚信原则,应当按照“退一赔三”标准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宠物店负责人表示,该犬出售时是健康的,王先生在犬只发病后没有第一时间接受宠物店提出的免费治疗,且宠物店同意王先生再挑选同等价位宠物一只以作补偿,但不同意王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宠物店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宠物健康免疫证》,用以证明其所售卖的宠物犬系打过疫苗的健康宠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03年),销售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规定中包括“销售的犬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和检疫证明”。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规定,从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从事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录动物产品的产地、生产者、检疫证明编号、购入日期和数量等事项。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宠物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就其销售的博美犬向消费者提供合格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本案中,宠物店向法庭提交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辽宁省鞍山市犬猫动物调运检疫实行一犬(猫)一证制度……”,背面检测报告中的动物类别和品种显示为“田园犬”,而案涉犬只为“博美犬”;且《宠物健康免疫证》的第一页除“博美”字样和出生日期外无任何宠物身份信息,也无健康免疫证号,宠物免疫记录页面上也无有效的医师签字或医院盖章。法院认为,宠物店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销售的博美犬具有真实且有效的检疫证明和宠物健康免疫证明。
另一方面,王先生于2021年10月从宠物店购买博美犬,次日该犬即因“犬冠状病毒感染、咳嗽、呼吸系统疾病”被送至动物医院诊治,最终死亡。在此期间,宠物店工作人员在微信记录中向王先生表示“小家伙已经做齐疫苗,驱虫已做”。但从王先生购买该犬到送医诊治仅一日之差,犬只因“犬冠状病毒感染、咳嗽、呼吸系统疾病”致病并最终死亡。应当看出,宠物店作为专业机构,在明知未达到检疫标准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患病犬只,属于提供商品时存在欺诈的行为,而该行为与宠物犬只死亡后果所形成的损害间存在因果联系,宠物店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
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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