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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7:12 33
1.宠物伤人有多种情形,例如未牵绳、宠物犬属于禁养品种等,宠物主分别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案例一:
9月12日下午,奶奶带着孙子到位于四川绵阳园艺山的人工湖玩耍。突然。巴嘴的狗开撬管钢根一用,一只狗挣脱牵狗绳,从10米外冲了过来。奶奶还没来得及抱起孙子,狗就将孩子扑倒在地,开始撕咬。牵狗的女子第一时间赶过来处理,但狗一直不松口,直到孩子的爷爷赶到,用一根钢管撬开狗的嘴巴。
据家属了解,咬人的狗是一只罗威纳犬,属于烈性犬。牵狗的女子是宠物店的,狗主人随后赶到医院,表示全力配合医治。 警方正在调查处理。
媒体记者查询发现,2022年5月,《绵阳市重点管理区禁养犬目录(征求意见稿)》中,禁养犬目录共计29种(类),罗威纳犬就在其中。
2022年6月15日,《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已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律师普法:
宠物伤人类案件,在《民法典》中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此时,具体怎样确定责任承担,应该从饲养人的主观过错性,所饲养犬只是否符合当地强制性规定等方面考虑。《民法典》第1246条和1247条分别针对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伤人和危险动物伤人做了不同规定,而对于危险动物的界定,1247条中仅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对于具体哪些犬只属于禁止饲养的范围,仍需要通过各地具体的管理规定进行确定。
本案中所涉及的罗威纳犬属于当地禁养犬,但案件发生时该规定还未实施,则不能适用该条确定侵权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饲养人可以逃避侵权责任,在《民法典》1246条中要求饲养人应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这里要求的安全措施,应该结合犬只大小、伤害可能性等各个方面来看。
本案中可以看到,相较于小型犬,大型犬在发生伤人事件时,更难控制,简单的牵引绳不足以规避其伤人的可能性,那么饲养人就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简单的牵绳已然不能防止犬只伤人,还应当采取为犬嘴戴套等更全面的方式,因而在这种情况下,饲养人的牵绳行为不能认定为其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9月15日19时,王某在路上散步,被忽然窜出的一只大狗撞到。随即,王某被送去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骶骨骨折,多处损伤。
事发时,当地派出所接110指令到达现场,查明大狗系何某所养,且事发时,何某的狗并未牵绳。王某遂起诉何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被何某饲养的宠物犬冲撞致伤,何某作为该宠物犬的饲养人及管理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查,何某已支付王某主张的医药费1万余元,并对王某主张的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并无异议。经法院认定,何某应赔偿王某包括误工费、营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6940元。
律师普法: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才能够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没有任何故意或过失,而何某并未对狗进行牵绳等安全措施,实际上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这种情况完全符合《民法典》1246条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何某应当对王某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主人尽到了拴绳、关门关窗等义务,却仍然发生了意外伤人的情形,该如何追责?
案例一:
最近,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的一段视频,在网上热传。
据报道,某日晚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罗水村一女童罗某,将另一村民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挣脱约束绳后意外将88岁村民麦某绊倒,导致麦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当地镇政府通报,此事件初步判定系意外事件。
律师普法:
对于宠物伤人案件,究其根本是判断饲养人是否尽到管理义务。在本案中,女童牵出他人饲养的狗造成的伤人案件,实际属于第三人过错产生的侵权行为,此时饲养人已经尽到管理义务,造成被侵权人伤害结果的原因在于女童非经同意擅自牵走宠物,而非饲养人主观未尽到管理义务,那么此时被侵权人在追责时既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也可以向饲养人主张,如果其向饲养人进行了主张,饲养人仍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追偿。
在最终责任承担上,尽管导致损害发生的是女童,其在民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一老人早上路边遛狗,不幸被楼上掉下的猫砸中后昏迷不醒。据报道,目前老人在医院治疗20余天后出院,其家属与猫主人正协商赔偿。
律师分析:
本案猫从楼上掉下,需要具体来看猫掉落的原因,如果不存在人为抛物的原因,仅仅是猫逃逸或意外摔下,饲养人也已经采取了封窗等安全措施,则可以适用《民法典》对于饲养动物侵权的一般原则,即无过错原则,在被侵权人没有任何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饲养人仍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3.“宠物未伤人,人因宠物伤”如何处理?
案例一:
近日,张某骑电瓶车途经陈某家附近路段时,遭遇陈某家养犬只追咬,导致张某摔伤,住院治疗,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因动物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造成他人受到惊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并因此诱发损害,故只要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即可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而并不必然以饲养动物咬伤、抓伤他人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被告陈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其饲养犬只追咬张某致其摔倒受伤,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法院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由被告陈某对原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律师普法:
《民法典》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相较于一般的侵权行为,这一归责原则对侵权人有着更严格的管理义务的规定,这一原则适用时,并不主要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结果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所管理物的危险性与造成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来确定侵权责任。
因饲养动物本身存在一定危险性,因而即使宠物未伤人,若他人损害结果与宠物有因果关系,那么饲养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虽然是为更好维护被侵权人权益,也仍考虑被侵权人的过错,在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饲养人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
案例二:
日前,“重庆一男子踹狗致老人摔倒”的话题引发关注。视频显示,一名老人试图将大狗与缠斗中的小狗分开,这时小狗主人赶来冲着大狗猛踹一脚,致使牵着大狗的老人倒地。
在这一事件里,小狗之所以会与大狗缠斗,是狗主人放任未牵绳的小狗乱跑所致。最终,涉事男子承诺登门赔礼道歉并提供必要赔偿。
律师普法:
饲养动物牵绳现在在各地已经有了明文规定,在未牵绳的情况下,已然属于《民法典》1246条规定的情形,此时尽管老人摔倒并不直接因为受到小狗的伤害,但其摔倒仍与小狗未牵绳有着一定因果关系,因此造成损害,涉事男子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如果当地有具体的管理细则,对宠物牵绳有具体规定,涉事男子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文/安小雪(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宠物动物侵权责任作为新兴的法律领域,涉及到人与动物之间的权益平衡和法律责任划分。在过去,我们往往将动物视为财物,而随着社会观念的进步和人道主义的强调,我们开始更加重视动物的权益和保护。 民法典中的宠物动物侵权责任规定,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于人与动物关系的认知,也反映了社会对于动物保护的普遍共识。
本文将以民法典的视角出发,对宠物动物侵权责任进行深入的法律解析。 将介绍民法典关于宠物动物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分析其法律意义与适用范围。 将探讨在宠物动物侵权责任案件中,当事人应如何分担法律责任,并阐述可能的法律后果。 将对宠物动物侵权责任的现状与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与改进措施。
通过对宠物动物侵权责任与法律责任承担的深入探讨,本文旨在加深我们对于该领域的法律理解与认知,促进宠物动物权益的保护,实现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目标。
在某市居住的小明养了一只可爱的哈士奇狗,名叫“小白”。由于小白性格活泼好动,小明通常会带它出门遛弯,以减少在家里捣乱的可能性。 尽管小明尽力控制,小白有时还是会在小区内随地大小便,给邻居们带来一定的困扰。
某天,小明接到小区物业办公室的投诉电话,称有居民因为小白在小区内便便,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并对小明提出责任要求。小明对此感到困惑,认为狗是属于动物,不可避免会有生理需要,自己也有尽力控制小白的行为,不过难免偶尔有疏忽。 小明不认为自己应当对此负全部责任。
在调解员的协助下,小明了解到民法典中有关动物侵权责任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物权》,动物侵权责任是指因动物的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动物的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法律,小明作为小白的主人,在小白造成他人权益受损时,应当对此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小明与投诉居民进行了友好的沟通,表示会更加细心照顾小白,并尽量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小区物业也提供了专门的宠物遛弯区,以便居民们遛狗时能够更好地控制动物行为,避免给小区环境带来不便。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宠物动物侵权责任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居民权益方面的作用。对于狗主人而言,理解和遵守动物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对于合理合法地享受宠物陪伴的也应当关注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宠物动物侵权责任是民法典第五编《物权》中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该编的相关规定,动物的所有人对动物的行为负有责任,如果动物的行为导致他人的权益受损,动物的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动物侵权责任是一种客观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物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动物的所有人不需要证明其有过错或故意,只需证明动物的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即可。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动物所有人的过错或故意行为导致责任逃避。
动物侵权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这意味着无论动物的所有人是否有过错或故意,只要动物的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其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格责任的设立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稳定,避免动物行为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动物侵权责任的主体是动物的所有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是指对动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所有权的人。 无论是宠物主人、养殖场主还是其他动物的所有人,都应当对动物的行为负责,确保其行为不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宠物动物侵权责任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动物的所有人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避免动物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社会各方应当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宠物管理和保护制度,确保宠物的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
当下现代社会中宠物动物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一部分,它们给我们带来了快乐和陪伴。 与此宠物动物的侵权行为也可能导致他人的权益受损。 民法典中的宠物动物侵权责任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它保障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共秩序。
作为动物的所有人,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动物的侵权行为。保持动物的良好行为习惯、加强对动物的管控和教育,都是有效的措施,能够避免悲剧的发生。我们也要学会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宠物的侵权行为而给他人带来损失和痛苦。
在未来,我们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宠物管理和保护的制度,加强宠物动物侵权责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共同的努力,我们可以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让宠物和人类共同生活在一个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社会中。
让我们共同关注宠物动物的侵权责任问题,积极参与到宠物管理和保护的工作中,共同努力构建一个法治社会,为我们的家园增添更多温暖和幸福。让我们以平等、尊重和爱心为基础,共同守护动物的权益,共同创造一个更美好的未来。谢谢!
#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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