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纬:
2020年11月XX日傍晚,左女士带着自家已养了两年的西施犬宠物狗外出。这小狗平时温顺听话,所以左女士没有给小狗拴狗绳,让它跟着自己横过马路。但是,毕竟在家里憋了一天,小狗一出来就特别兴奋。监控视频显示,小狗快速穿越非机动车道进入机动车道,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右后轮接触,小狗随即倒地,而司机却径直而去。
左女士很快跑过来,心痛地抱起小狗,但小狗却已经不治。这可真是让人心疼啊!
事件进展:
左女士痛惜不已,事后很快就查监控等找到了肇事车辆。由于协商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左女士将司机张先生起诉至法院。
左女士认为,张先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失。张先生作为驾驶员,应该能够看到小狗的位置,并预判狗的行进方向,从而避免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应该能够感觉到自己的车碾压到某个物体,停车查看情况,但张先生却开车逃逸。因此,张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左女士根据西施犬成犬的市场价值索赔经济损失4500元。此外,因为养狗已经两年多,小狗的去世让左女士伤心不已,她还向司机索赔1万元精神损失费。
被告司机张先生辩解说,事发时他驾车正常行驶,加之天色已晚,根本就没有察觉到轧了小狗。且根据监控可见,事发地点并没有人行横道。
各位朋友,这种情况,左女士的要求合理吗?您觉得张司机应不应该给予左女士以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左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左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中院前不久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理由如下:
左女士在户外遛狗未拴牵引绳,放任宠物狗进入车流量较大的机动车道。从监控视频来看,宠物狗进入机动车道的速度较快,宠物狗从绿化带窜出时,张先生驾驶的机动车的车头已经超越了宠物狗的行动路线。此情况超越了机动车驾驶人员能够提前观察或者预判的范围。因此,对于宠物狗与车辆右后轮接触情况,无法认定司机存在过错。
另外,考虑傍晚事发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的通行的车辆、人员情况以及案涉宠物狗体型较小的情况,难以认定左女士所主张的司机张先生明知轧了小狗还逃逸的情况。加之司机对事件发生并无过错,因此不应苛责其承担救助的义务。
处置依据:
《民法典》第1251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掩卷反思:
在此事例中,经调监控确认,不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是明确的,所以左女士的要求并不成立。相反左女士的宠物狗没有拴牵引绳却有错在先。
在2020年前,居民所饲养宠物狗外出,还没有被明确要求拴牵引绳,今年开始,已经有此事项的明确要求了。一刘在同一养狗同事确认此事时,她倒很清楚有关此规定。并称如果2020年前发生此事时,还有可能要求司机予以赔偿,但今年因为有明确要求外出必须牵拴狗绳的要求,就无法要求赔偿了。谈此观点时,很显然,她没有强调宠物狗是被车前被轧还是车后被轧的事实的。但今年开始可就不同了哦,即使车前轧死司机也是无责的,所有养宠物狗的朋友一定要注意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