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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3-24 05:35 6
网络上,总有一些声音在讨论:“养狗的都是有爱心的”、“不懂养狗的人无法体会养狗人的心情”、“狗狗不仅是宠物,更是家庭的一份子”。
然而,现实中的养狗行为却并非总是如此和谐。狗狗随地大小便,狗主人不愿清理;遛狗时不拴绳,狗狗随意奔跑,给他人带来困扰。这样的行为,让“爱狗人士”一词在网络上蒙上了一层贬义。
2020年12月15日,岳女士在小区遛狗时,遭遇一只未拴绳的大狗袭击。尽管岳女士及时拉起绳子保护自己的小狗,但大狗依然疯狂撕咬,导致小狗死亡,岳女士自己也多处受伤。
岳女士将大狗主人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小狗的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0万余元。刘某表示愿意赔偿,但认为数额过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岳女士遂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了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在本案中,刘某饲养的德国牧羊犬属于禁养犬种,且未拴绳,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对刘某进行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了其饲养的大狗。对于岳女士提出的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导致岳女士受伤及小狗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虽然岳女士声称自己所饲养的马尔济斯犬价值1.8万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刘某赔偿岳女士医疗费、交通费、购买犬只的费用等实际且必要的支出费用。
本案提醒我们,养狗需谨慎,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宠物安全,避免给他人带来伤害。同时,宠物伤害赔偿案件的处理,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维护公民权益方面的作用。
在这个充满爱心的世界里,我们希望每个人都能关爱宠物,尊重他人,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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