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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1万元买了斗牛犬 北京海淀:无免疫证明的宠物犬售卖三天后死亡

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7:09 29


女子花1万元买了斗牛犬

编辑:蓝逸飞

导读:随着现在很多人的思想越来越开放,很多人都有不婚的想法,可是一个人又很寂寞,于是宠物成了这些人的目标,不过各位在买狗的时候一定要去正规的场所去买卖哦,不然出了问题哭都没地方去。

宠物店打过期疫苗,又拒不承认

李女士这天,在一家宠物店买了条斗牛犬,花了1万多元。在买的时候,发现狗狗得了藓,就问这个怎么办?店家表示自己会处理,去打疫苗的。李女士也放了心,可是在收到小狗和疫苗单的时候,她却发现有些不对劲。

原来,疫苗单上的日期写的是9月份过期,可是标签上却是2月份。李女士追问店家这是怎么回事?店家支支吾吾说不清楚,第一次说是贴错了,第二次又说没打这个疫苗,第三次解释却说打了正规疫苗,但是不是贴的这一个。

李女士又去找店家去寻找解决办法,好说歹说,对方才愿意表示再重新给狗打次疫苗。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了,谁想到,李女士在网上刷到了一个视频,让她气出了火。原来视频中写着李女士的老公去寻找店家调解的监控,但是视频上却写着李女士的老公想要非礼店员。这让李女士夫妇十分生气,准备进行法律诉讼,李女士的丈夫说,当时他只是轻微的拍了一下,谁想到对方说成非礼。

李女士夫妇又找到12345进行投诉,发现这家店并没有售卖宠物的资格,因此监管局也来此,要求进行整改,并提出了处罚规定。

买狗还有小技巧,切记

其实,大家在买狗的时候可以观察这些特征,比如说过多的泪痕,不要以为成犬才有泪痕,幼犬也会有,导致泪痕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就是先天遗传,还有就是后天的喂食,如果说后天饮食导致还可以补救,但是先天遗传就需要手术解决,所以不管怎么说,幼犬有出现大量眼屎,还有泪痕,你就要警惕了,建议你最好不要买,因为健康的幼犬是不会有泪痕的。预防狗狗泪痕的最好办法就是保持清淡营养的饮食。

还有就是价格特别便宜,遇到狗市商家急于低价出售幼犬这种情况,铲屎官也要注意了,健康纯种的狗狗是不愁卖的,更加不会贬值卖,所以你要细细斟酌,狗狗是否有问题之类的,狗市商家才会急于低价出售纯种的幼犬。

幼犬的精神状态也是非常重要的,健康的幼犬是很活跃的,也比较喜欢与人亲近,也会主动跟你互动,如果幼犬没精打采,一种病态样,你靠近它害怕,惊慌的话,建议你不要考虑,因为都不活跃了那就一定是出问题了。饲养的话,也要多留意狗狗平时的精神状态,发现狗狗突然不活跃了,就要带狗狗去检查一下,看看是不是出问题了。希望大家通过这些经验,都能顺利的挑到属于自己的狗哦!

部分参考来源:人民日报、1818黄金眼

(免责声明:本文为青海视界原创编辑,图片素材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北京海淀:无免疫证明的宠物犬售卖三天后死亡

  2021年10月17日晚,王某在宠物店花费6800元购买白色宠物犬一只,品种为博美。次日晚该犬有持续呕吐反应,其带犬至动物医院诊治,化验报告显示该犬感染了犬冠状病毒。该犬在动物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死亡。王某称,在购买宠物犬过程中,宠物店从未出示过宠物犬的检疫证明、健康证明以及接种疫苗的记录,王某认为宠物店出售病犬违反诚信原则,应当按照“退一赔三”标准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宠物店辩称,该犬出售时是健康的,王某在犬只发病后没有第一时间接受宠物店提出的免费治疗,且宠物店同意王某再挑选同等价位宠物一只以作补偿,但不同意王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宠物店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宠物健康免疫证》,用以证明其所售卖的宠物犬系打过疫苗的健康宠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03年),销售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规定中包括“销售的犬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和检疫证明”。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规定,从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从事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录动物产品的产地、生产者、检疫证明编号、购入日期和数量等事项。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宠物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就其销售的博美犬向消费者提供合格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本案中,宠物店向法庭提交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背面检测报告中的动物类别和品种显示为“田园犬”,而案涉犬只为“博美犬”;且《宠物健康免疫证》的第一页除“博美”字样和出生日期外无任何宠物身份信息,亦无健康免疫证号,宠物免疫记录页面上也无有效的医师签字或医院盖章。法院认为,宠物店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销售的博美犬具有真实且有效的检疫证明和宠物健康免疫证明。

  另一方面,王某于2021年10月17日从宠物店购买博美犬,次日该犬即因“犬冠状病毒感染、咳嗽、呼吸系统疾病”被送至动物医院诊治,最终于当月21日死亡。其间,宠物店工作人员在微信记录中向王某表示“小家伙已经做齐疫苗,驱虫已做”。但从王某购该买犬到送医诊治仅一日之差,犬只因“犬冠状病毒感染、咳嗽、呼吸系统疾病”致病并最终死亡。应当看出,宠物店作为专业机构,在明知未达到检疫标准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患病犬只,属于提供商品时存在欺诈的行为,而该行为与宠物犬只死亡后果所形成的损害间存在因果联系,宠物店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李涵睿)

  ■法官说法■

  实践中,关于认定商品欺诈行为需要满足三个要件:(1)存在欺诈行为;(2)造成损害结果;(3)欺诈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本案中的宠物店存在欺诈行为,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故按照“退一赔三”标准补偿王某的经济损失。 我国当前对所有犬实行强制性免疫政策,免疫接种过的动物发放统一的《宠物健康免疫证》。但当前市场上存在伪造《宠物健康免疫证》情况,真实且有效的健康证在首页应有宠物的身份信息和健康免疫证号,宠物免疫记录页面上应有有效的医师签字或医院盖章。

  伴随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生活观念的转变,宠物的陪伴功能日渐凸显,宠物犬市场发展越发繁盛,围绕宠物健康问题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消费者在购买宠物的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及时向商家提出查验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的需求,保留必要的销售记录,避免购买到健康状态不合格的宠物从而带来经济损失。作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卫生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尽到为出售的宠物提供真实且有效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的义务,确保宠物过“健康关”,否则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风险。

来源:国内法院网

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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