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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去世,你会花几十万元去克隆吗 宠物在托运中死亡

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7:12 31


宠物去世,你会花几十万元去克隆

近日,“女子花25万元成功克隆去世宠物狗”一事冲上热搜,引发社会热议。该女子称爱犬走的那一刻“心里实在是放不下”,所以选择了克隆。有媒体就“你会克隆去世的宠物吗”进行网络调查,在10万人的投票中,有2.6万余人选择“会”或“经济条件允许就会”。

该如何看待宠物克隆?宠物克隆市场现状如何,是否为法律所允许?因此产生的纠纷如何解决?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

陪伴自己多年的狗狗因为吃鸡肉噎到意外去世了,来自上海的林女士很难接受这个事实。在网上检索相关信息,得知宠物克隆能让爱犬“重返”自己身边后,她经过多次咨询和了解,决定通过克隆技术“找回”爱犬。

“虽然花了不少钱,但爱犬kelly又回到了身边,一切都是值得的。”林女士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近年来,“它经济”持续升温。2022年国内畜牧业协会宠物产业分会指导制作的《2021年国内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在国内城镇家庭中,宠物猫的数量是5806万只,宠物狗的数量是5429万只。在此背景下,作为宠物经济新兴赛道的宠物克隆市场也悄然升温。 在网上可以轻易找到提供宠物克隆技术的公司,相关广告也颇为常见。

受访专家指出,对于商业化克隆动物,我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宠物克隆并不违法。但宠物克隆带来的伦理道德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花费重金克隆宠物可能带来一系列纠纷,需要关注和警惕。

市场升温技术成熟

宠物克隆并不违法

来自广东深圳的王女士多年前收养了一只中华田园犬“逗逗”,其有一条“花舌头”。“逗逗”见证了王女士一家诸多重要时刻,后来罹患慢性肾衰竭去世。

王女士在女儿的建议下选择了宠物克隆,看到克隆犬的第一眼,她就哽咽了:“这熟悉的花舌,连脚趾都一模一样,不会错,是逗逗回来了……”

随着我们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养起了宠物,为其花钱买高档口粮、服装和打疫苗等,但宠物最终都有生命结束的时刻,为了让亲密关系维持得更久,有些人会像林女士和王女士那样,在宠物离世后选择克隆。

但宠物克隆备受争议,有人支持,认为这是感情的延续,花多少钱都值得;有人质疑,认为克隆只是复制了一个躯壳而已,并不能让已经逝去的宠物回来;还有人提出,克隆技术难以避开伦理道德及法律风险。

什么是宠物克隆?宠物克隆在我国是否合法?

据提供宠物克隆服务的生物技术公司磐吉基因首席科学家赵明辉介绍,克隆技术又称无性繁殖技术,是利用生物技术由无性生殖产生的与原个体有完全相同遗传信息后代的过程。

“宠物主想做宠物克隆,首先要采集宠物微小的皮肤组织,采集过程需严格按照相关采样操作手册进行,最大程度避免样本污染。采集的样本要在48小时内送达基因实验室,由技术人员进行体细胞的分离、培养、核移植、克隆胚胎培育、克隆胚胎移植等一系列操作。一般在8个月内就能给客户交付一只3个月月龄的克隆猫,12个月内能交付一只3个月月龄的克隆犬。”赵明辉说。

对于很多人关心的“克隆宠物与被克隆宠物的异同”问题,赵明辉解释道,从基因水平上来说,克隆宠物更像是不同时间出生的同卵双胞胎,拥有相同的遗传物质,除了长相,性格也比较相似,但性格受后天生活环境的影响较大,因此会有一定差异。

克隆宠物能否正常生存和繁衍后代?

据了解,按照目前技术,克隆动物一般能够拥有正常的寿命和繁殖后代的能力。世界上第一只克隆犬Snuppy寿命10岁,拥有10多只健康的后代;此前磐吉基因克隆的宠物猫“平安”,目前1岁半,已经性成熟。

“国际上的一些报告也从侧面对克隆动物作了相关评估,均显示克隆动物与常规繁育的动物并无差异。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曾经发布一份968页的‘最终风险评估’,其中提到‘从克隆牛、猪、山羊产生的食品比之源自同类的有性繁殖动物食品,并不构成更多的风险’。”赵明辉举例道。

记者注意到,做宠物克隆的机构,基本上都有动物基因存储服务。对此,赵明辉解释说,基因存储是宠物克隆的重要前提,如果把宠物克隆比喻成种花的过程,基因存储就是获取种子,之后可以选择马上种还是等等再种。一些宠物主做基因存储是为了将来克隆宠物作准备。

“犬和猫在任何年龄都可以进行基因存储或克隆,为确保样本采集的成功率以及减少采样给动物带来的应激影响,建议在其健康的时候提前进行样本采集。此前有很多客户在宠物离世后才联系我们,有的甚至已经掩埋或冷冻,这为活性细胞的提取造成了很大挑战。”赵明辉说。

国内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解志勇介绍,我国刑法规定,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但对商业化克隆动物,我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宠物克隆并不违法。

宠物克隆价格不菲

容易引发各类纠纷

克隆一只宠物,价格不菲。记者联系多家克隆宠物的机构,报价均在10万元以上。

记者在北京希诺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2022—2023版产品手册上看到,其最便宜的宠物克隆项目为A类克隆狗,包括10至12个月的迷你贵宾犬、博美等12大类,价格在22万元/只;最贵的是E类克隆狗,包括10至12个月的伯恩山、高加索、阿拉斯加等11大类,为45万元/只。

花了这么多钱,克隆宠物给宠物主带来的并不都是幸福。

2020年,北京的赵女士因其爱猫病危,于当年9月28日与国内一家宠物克隆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以爱猫为供体为其克隆一只小猫。赵女士为此支付了服务费、取样费等费用合计近13万元。

1年后,克隆公司向赵女士交付了克隆猫,但赵女士一看就察觉出不对:克隆猫的性别和原来的猫居然都不一样。她还发现,克隆猫回到家后一直腹泻,带去宠物医院诊断后结果显示克隆猫感染了杯状病毒、冠状病毒以及猫支原体等,并出现腹水症状,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

这是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坤最近遇到的一起案例。

“较之于之前代理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类的案件,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涉及的克隆技术离我们日常生活较远,克隆服务和产品的提供过程不为大家所熟知,需要具备一定的生物学甚至医学基础才能理解。克隆宠物价格不菲,动辄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选择克隆宠物的消费者必然对其宠物有非常深厚的感情。只有理解了这一点,才有可能探得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去判断,在双方未约定清楚的方面,消费者的一些主张是否具有合理性,克隆服务提供方是否履行了适当的义务。”李坤说。

她向记者介绍,该类案件举证及维权的难度也源于上述特殊性:“克隆宠物的‘质量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克隆公司交付的并非真的是供体物的克隆物,或者没有成功运用克隆技术,基因或表型上出现了超出正常范围的差异;二是克隆宠物后天出现的健康问题。”

李坤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如消费者认为克隆宠物存在“质量问题”,至少初步的证明责任在消费者。如“质量问题”属于前者,则涉及同一性鉴定;如属于后者,则需要在收到克隆宠物后,及时进行健康体检,固定证据。在维权方面,除了因举证困难导致的维权难题外,因消费者保护机构对克隆宠物的陌生,对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会存在迟疑,往往会把问题的解决推向法院。

记者采访发现,除了克隆不到想要的宠物外,在宠物克隆过程中,可能要使用大量供卵动物和代孕动物同时做实验,结果很有可能是同时克隆出多只一样的宠物,这些宠物如何处置在现实中做法不一。大多数克隆公司在销售协议中会与客户协商处理办法和购买费用,如果客户不需要多出的克隆宠物,公司则会招募领养或在养殖基地饲养,但有时候这些多出的克隆宠物也可能被人道毁灭或遗弃。

解志勇认为,宠物克隆带来的伦理道德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现有法律基本上能够解决可能产生的问题。

“对于多个克隆体,克隆公司是有权进行处置的,如果克隆宠物不符合与宠物主约定的相关情况,可以依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宠物主得到克隆宠物后,觉得不符合自身预期,作出遗弃等行为,也很难认定为违法犯罪,因为宠物在法律上只属于财产,权利人具有绝对处分权;如果遗弃宠物伤人,根据民法典,原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解志勇说。

谨慎选择克隆机构

签订协议规避风险

对于宠物克隆,解志勇并不持积极态度。他认为,宠物的自然产生和自然消亡,本就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从少数人能够得到慰藉的角度看,宠物克隆可能有一定市场,但因技术、花费等很难成为大规模的社会需求,目前并不需要专门针对宠物克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对待克隆宠物应当更加谨慎,避免因此出现更多的流浪动物。

在赵明辉看来,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宠物获得情感慰藉,很多宠物主将宠物作为家人看待,可以预见未来还会有许多人从情感需求出发选择宠物克隆。

从宠物主的角度来说,在进行宠物克隆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因宠物克隆费用较高,且宠物本身关乎宠物主的感情投入,如克隆失败,会给其心理和财产带来双重打击。”李坤建议,宠物主要谨慎选择克隆机构,尽量选择口碑好、技术成熟的正规公司,如果时间、精力允许,可亲自去克隆公司的克隆场地如实验室、养育中心等考察,与技术人员、保育人员等进行充分沟通。

“尤其重要的是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协议中要明确约定交付的质量标准以及交付时随附的证明文件,如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同一性认证报告、正规第三方宠物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疫苗接种证明等。协议中还要有具体的违约责任。克隆宠物交付时应注意核查对方交付的随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发现证明材料未提供的,或交付的克隆宠物有健康问题,可以拒绝接收。如接收后宠物出现健康问题,应及时去正规宠物医院就诊,留好诊断证明、病例、票据等,以便今后依法维权。”李坤提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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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珈彤 李 丽

▎审 核:张 瑞

▎素材来源:法治日报

▎投稿邮箱:1909781284@qq

宠物在托运中死亡

上海市奉贤区法院

审结了一件

涉宠物狗运输合同纠纷案

在宠物托运中

宠运商私自把约定的宠物专车

换成了大巴客车

导致到达目的地时

宠物狗因空气不流通窒息死亡

宠运商乐女士

向平台赔付两倍运费即1376元

平台遂向刘先生

退回全额运费688元

并向刘先生账户支付1376元赔付款

刘先生不满处理结果

起诉至奉贤区法院

要求平台公司

另行赔偿宠物损失9124元

奉贤区法院

判决乐女士赔偿刘先生9124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

乐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

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

生活在河南的

爱宠人士苏汶莉(化名)

也遇到了类似的事情

今年5月初

她的宠物狗九九

在宠物托运公司的托运过程中死亡

宠物在托运中死亡该谁负责?

宠物托运公司应该怎么承担责任?

赔偿金额又该如何认定?

商家起草的宠物运输合同

是否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呢?

意外发生在托运的第三天

今年5月初,在广东深圳工作的苏汶莉决定回河南老家,它联系到一家广东的宠物托运公司,准备先将九九送回老家。

工作人员承诺,运输途中是不会发生宠物死亡事件的。苏汶莉支付了120元托运费,没有签署合同。5月16日,苏汶莉将九九送上了车。

5月19日下午2点半,宠物托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苏汶莉,九九和其他同车的宠物在车上被闷死了。

由于双方没有签署合同,宠物托运公司只同意支付500元赔偿。苏汶莉不愿意接受这个结果,“这不是钱的问题,九九已经胜似家人了”。

养宠物已成为现代许多家庭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伴随宠物行业产业链的日趋壮大,涉宠物纠纷也日益增多。 宠物在托运中死亡,到底该谁负责呢?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陈姝文告诉《方圆》记者,根据动物防疫法第52条规定,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承运人凭进口报关单证或者海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

“如果符合以上程序,双方达成合意开始运输,即使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也默认了口头运输合同的成立,应该按照双方谈好的条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里合同的惯例履行。”针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的情况,陈姝文解释道。

根据民法典第81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比如,陈女士联系的宠物托运公司在没有征得主人同意的情况下,用陆运的方式托运,且在托运过程中谎称是空运,导致宠物死亡,合同内容已经由此发生实质性变更,违反了托运人的真实意愿,托运人可以要求宠物托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即便承运人按照合同要求依法运输,宠物运输还是可能出现意外的。《方圆》记者通过梳理发现,宠物在托运过程中死亡的原因有很多。

例如,宠物可能会因为运输箱内通风不畅而窒息,也可能因为被忘记喂食、喂水而死亡。车祸或者飞机事故,也会导致宠物重伤、死亡。

“由于以上托运公司方面的过失、过错原因造成的宠物重伤、死亡的,托运公司都要负起主要甚至全部责任。”陈姝文总结道。

宠物主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宠物托运公司应该怎么承担责任?赔偿金额又该如何认定?

陈姝文告诉《方圆》记者,宠物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关于其他合理方式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三种认定方式:一是按照购置成本价格计算;二是根据市场价值酌情认定;三是航空运输案件中,按货物法定限额计算赔偿。

航空运输为宠物运输的常见形式,根据航空相关法规,宠物亦准用货物进行管理,对于有价值的货物,旅客可办理行李价值声明并缴纳附加费用,如未办理声明,则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所规定的每公斤100元标准进行赔付。

“ 目前社会对于宠物的价值认识还是有分歧的,还没有较为普遍的衡量标准。”陈姝文提出,在确定损害标准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还应考量养育时间、购置成本等。

从法律角度来看,宠物死亡的“损失”应当分为两部分考量,一是宠物作为财物、物品的经济价值,二是宠物死亡带给宠物主造成的精神损失,两者不能混为一谈。现在尚有争议的,是关于精神损失的法律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是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据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并无明确标准,而是根据过错程度、后果等情况,酌情进行认定。”陈姝文补充道。

《方圆》记者调查发现,近两年支持宠物主人获得精神损失费赔偿的案例微乎其微。究其原因,是因为此类案件大多以“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而在民法典颁布后,或给此类案件处理以新的方向。民法典第996条关于违约行为的精神损害求偿权,以及第1183条关于侵害人身意义特定物的精神损害求偿权,或将成为此类案件追求精神损失费的新路径。

“责任自负”条款有无效力

除了责任认定和赔偿中的问题,宠物运输合同是否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呢?

“大部分宠物托运合同是商家起草的格式合同,部分托运条款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例如最常见的,‘不论死活,一律责任自负’的托运条款。”陈姝文举例,一条宠物狗在从广东深圳空运至湖北武汉后不幸死亡,当时,航空公司解释,他们与代理公司签航空货运单,上面写明:“机场自提、活体动物、死亡自负。”因此航空公司认为自己是免责的。

“即使宠物主人知情,‘死亡自负’的效力仍然待定。因为这一条款是航空公司单方事先拟定的,属于格式条款。”陈姝文解释,根据民法典第497条中关于“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没有告知宠物主人的情况下签订类似条款,后者可以不知情为由,不予认可该条款。

“从法理上说,宠物托运不同于货物托运。”陈姝文进一步解释,“货主通常愿意接受小部分货物损毁的商业风险。但从常理上说,任何一位宠物主,都不可能愿意接受宠物死亡的后果,因此‘死亡后果自负’的条款,属于不合理条款。”

陈姝文认为,“宠物死亡,责任自负”条款免除了航空公司的主要责任,宠物主作为权利人,是有权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的。 此类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航空公司不能够据此免责。

从立法角度,陈姝文建议,民航局可以重新修订相关规则,明确对动物航空运输的具体规定。而动物保护法相关配套规则也应该出台并落实。

随着我们工作和城市的变动更加频繁,宠物托运的需求一定会不断增加。如何加大对目前宠物托运市场的监管力度,培养专业的宠物托运市场,减少宠物托运事故的发生,可能是立法者、行业从业者和宠物主需要共同面对的。

(《方圆》 记者 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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