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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6:20 28
网友投稿:
一年前,我失业了,那天想着出去买菜回家做饭,顺带散散心,就收拾了一下出门了,出门后想着都出来了,就逛逛吧,结果发现了路边一家宠物店把各种猫咪和狗狗搬到路边,它们很有活力,我不禁多看了几眼,这些猫猫狗狗真的很可爱,它们一直在向我卖萌撒娇,甚至把小手伸向我,好像在企图得到我的关注。
我为了它们停留下了我那不知该走向何处的步伐,停留了许久之后,我发现了角落有一只很特别的猫咪,这是我从来没有见过的猫咪,它的腿很短,但是非常的可爱,它长得很像狗狗柯基,非常的呆萌。
问了店员之后,我知道了它叫曼基康猫,和别的性格开朗的曼基康猫不同,它十分的安静乖巧,但也导致了它是它们这窝最后一只,所以一直没有被卖出去,我问了店员价格,店员说600元,是一个女孩子,最后一只,要的话现在就可以拿走。
我想到了我这段时间一个人在家总是无所事事,听说养猫可以缓解情绪,就毫不犹豫的把它买下来了,我心里想着:小家伙,以后就由你和我作伴了。
我给它取名叫六百,因为它是由600块钱买的,抱在怀里它真的很乖巧,安静的让我带去医院,检查过程中,他还因为紧张,而把小手搭在我手上,还因为被抱离我有点远的地方去了,小目光也一直看着我,我这天的心都被她给萌化了。
它被我带回家后,也是特别快的就适应了环境,每天调皮捣蛋,贪吃爱玩,也会在门口坐着等着面试完回家得我。在重新找工作的这段时间里,它真的缓解了我的压力,给我带来信心,也因为它,我在心情舒畅的每一天中,很快的就找到了一份工作。
半年后,自从工作入职,熟练度越来越高,工作也越来越繁忙,我更是无心照料六百,连日常它想过来和我撒娇,我都没有给它机会,投身工作中。有一天,我在百忙当中抬头注意到了准备去吃饭的六百,我总觉得它走路方式有点奇怪,但是没有多想,以为只是太久没有注意到它,产生的错觉,甚至觉得它这种走路方式有些好笑。
直到那天下班回家,本应该坐在门口接我的六百,没有按时出现在门口,我疑惑的喊了几声“六百、六百”,我看着它出沙发角落一瘸一拐的向我走来,我紧张的眼泪都快出来了,赶忙放下东西,跑向了六百,后来带去医院,才知道六百的脊柱畸形挺严重的,并且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医生说让我在日常多关注一下六百,最好是帮助它多走走康复,并且给它补充一些优质动物蛋白。
回家后,我给六百买了一些葡萄糖和软骨素等之类的关节药物,更是听从了医生的话,为它挑选了一款富含优质蛋白的猫粮,
在六百生病以后,我放下了许多工作上的事情,下班就立马回家陪伴六百,我感觉到了六百好像恢复到了我还没有找到工作的那段时间,它也是那样的调皮捣蛋,唯一不同的是它还是有点一瘸一拐,我给它购买了一款纯肉制作的冻干零食,方便日常我和它互动,我觉得这款冻干零食,真的很吸引它,它每次看到就立马跑到我的身边,一直看着我,好像在说它想吃,
我特别后悔,如果当初我在工作之余能够和六百多互动一下,多关注一下六百,它可能就不会变成今天这样,它仍然是那个可爱调皮的六百,现在我一定要好好照顾六百,再也不让六百承受疾病的折磨了。
基本案情
黄某饲养了一只斯芬克斯猫,且持有国际爱猫协会颁发的斯芬克斯无毛猫血统证书。于某也是爱猫人士,与黄某商量让两只猫进行配种,待生育后由黄某优先选养一只作为配种经济来源。后于某饲养的母猫生育了4只小猫,微信告知黄某后,黄某到于某家中选猫,发现仅剩一只小猫。二人挑选猫咪事宜未达成一致,黄某便将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猫咪的配种费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本案中,黄某与于某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明确就斯芬克斯猫配种对价实际进行书面约定,但通过庭审调查,双方均对黄某可最先选择一只小猫并无异议,所以,该合意可作为双方形成合同关系的基础法律事实,法院予以认定。
在核定合同内容的层面看,因双方约定的合意即在于某饲养的斯芬克斯母猫生育后由黄某选择一只小猫,而黄某在得知于某还有四只小猫的情况下前往于某家中选猫可以进一步佐证双方在配种对价事宜上达成的合意,现于某仅留有一只小猫,已不具备供黄某选择的条件,在双方无法就选择小猫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法院酌定于某赔偿黄某一定的损失。
法官提示
猫咪配种俨然成为很多“铲屎官们”的心头大事,若是邻里或朋友之间能找到合适的猫咪,这自然是一件喜事;若主人对猫咪配种有特殊要求,联系宠物店也是一种选择。
在邻里朋友之间或者通过熟人介绍进行猫咪配种时,大家一般都是口头协商约定相关事宜。若双方发生纠纷,该如何处理?
民事法律行为会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各方当事人会产生影响。就当事人合意形成合同而言,影响小的或者即时清结的合同,当事人往往采取口头形式,如借用合同。再有即时清结合同,如在集市、超市、商场的买卖合同,因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所以绝大多数也采取口头形式。即便价值较大的买卖合同,现实生活中也常见口头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标的额较大的合同,为了事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后便于保留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往往会采用书面形式。随着时代发展,以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等方式的数据电文,也被视为书面形式。
所以,建议大家就猫咪配种事项最好保留书面证据,将口头约定的内容固定化以便发生纠纷时有凭可依,有据可查。即使没有正规的合同或文本,关于双方就配种事宜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图片影像资料或者证人证言等皆可作为证据。
这么好的猫咪为什么不能养?
基本案情
燕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燕某将涉案房屋委托该公司代为出租,并且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此房屋不允许养宠物,否则燕某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合同签订后,燕某将房屋交付给该公司,该公司向燕某支付房屋租金。房屋实际出租过程中,燕某发现租户养宠物,违反了当初的约定,故起诉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补充条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本案中,根据燕某提供的证据及法院现场调查的情况,多名邻居反映房屋内饲养猫、狗等宠物,该公司虽不认可这一事实且认为邻居、社区工作人员与燕某具有利害关系,但均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并未就之前的租户搬走原因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对涉案房屋内养宠物的事实予以认定,该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对于燕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租房时,不仅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为自己找到一个舒适的家,更要留心合同有没有饲养宠物的条款,为猫咪等宠物寻觅到一个舒心的窝。
若合同明确约定禁止饲养宠物,则出租房内饲养宠物的行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时甚至要面临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的两种方式。约定解除合同是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维护,旨在最大限度地鼓励当事人通过沟通、协商或事先约定合同解除事由的方式来解决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主观、客观障碍,使当事人能够从合同的拘束中及时解脱出来,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再配置。而法定解除则源于法律规定。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
若合同中未就饲养宠物作出专门约定,承租人需要事先就此事询问中介公司或房主的意见。即使征得同意,在可以饲养宠物的前提下,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要避免宠物对室内家具、装饰装修等造成损害,要保持居住空间的整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应注意宠物的叫声不能影响共同承租人或邻居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与爱宠一起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也是爱猫人士的社会责任。
宠物店买到“星期猫”怎么办?
基本案情
赵某花费2000元在宠物店购买某品种猫幼猫一只。购买协议约定:宠物在24小时之内出现问题可以无条件退换,如果超过24小时则商家没有义务对买家的损失进行赔偿。购买次日,幼猫出现不适,赵某多次带幼猫前往宠物医院治疗,花费检查及治疗费用。购买后的第6日,幼猫诊断出“猫瘟”病毒,第7日死亡。后赵某与宠物店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售健康幼猫系宠物店的根本合同义务,宠物店应对涉案幼猫的健康负有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猫瘟病毒的潜伏期在2至9天左右,在宠物店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幼猫在出售时系健康的情形下,宠物店所应负的质保期限不应低于病毒潜伏期限。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宠物购买协议书中约定,宠物售出24小时后宠物店不承担责任,该条款显然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属无效条款。赵某有权要求宠物店承担质保责任,退还购猫款并承担涉案幼猫检查治疗费用。
文章出处:国内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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