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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海滨律师以案说法 宠物消费纠纷多 约定责任需留凭证

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6:27 35


甘海滨律师以法说案以案说法

(2021)粤0402民初3954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买猫费用3000元;2.被告承担宠物治疗费、药费合计3734;3.被告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失费5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3日,原告前往被告店里购买了一只宠物猫,被告称猫咪已经打完三联疫苗,是健康的,并承诺包十天猫瘟。原告付给被告3250元,随后原告将猫咪接走,在回家途中,原告前往宠物医院进行猫咪体检,并做了猫瘟pcr检测,医生说pcr检测需要送检样本,第二天才能出结果。所以原告将猫咪接回了家中。第二天,医生通知原告猫咪检测报告显示猫咪携带猫瘟病毒。原告找到被告理论,被告辩称猫咪是因为打了疫苗所以体内病毒呈阳性,并让原告多观察几天。12月17日,原告将猫咪带往另一家医院再做了一次猫瘟检测,并做了抗体检测。猫瘟检测结果仍呈阳性,抗体检测显示猫咪猫瘟病毒抗体为0。当天下午,猫咪发病,出现呕吐症状,原告将猫咪送往了位于前山的农心宠物医院,医院对猫咪进行了积极治疗,期间猫咪出现了呕吐、拉稀、发高烧的症状,于12月20日在某宠物医院不幸身亡。在这之后,原告再次联系被告,被告还是表示给原告换一只猫,但需要运费550元。被告出售携带有猫瘟病毒的猫,且告知原告宠物猫已经打全疫苗,但却无法出示疫苗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向被告购买一只金渐层毛,支付货款且收取猫只,原告与被告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将猫带回家后,被告交付的猫检测显示患有猫瘟,进而死亡。原告通过微信将猫的状况告知被告后,被告未进行积极的售后处理,被告交付的猫存在健康瑕疵,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在猫死亡后,原告曾找过相关政府机构与店家协商退款事宜无果,被告不回复原告微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就其诉称提交以下证据:1.转账记录;2.宠物医院营业执照及动物诊疗许可证;3.猫咪检测报告;4.猫咪死亡证明;5.宠物医院检查及治疗费用;6.微信聊天记录;7.喵某某宠物店在美团截图、大众点评的截图;8.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9.大众点评评论截图。

被告喵某某宠物店辩称:2020年12月12日原告廖某(微信号:×××ao)来到被告喵某某宠物店,咨询购买一只英国短毛猫金渐层色的3个半月龄幼猫,在咨询过程中我已经向原告讲述过这只猫的具体情况以及饲养须知和售后保障规则,也在当时出具过小猫的健康检疫证明还有我店的活体宠物猫销售合同,该合同的第五条里明确告知,活体宠物猫销售后只换不退并在调换时产生的空运费用由原告承担。且在当晚23:36分原告再次用微信联系我咨询和议价了这只小猫并交付500元作为定金,而且在当晚23:59分时候也向我确认过“如果有什么问题是只会换猫吗?”我在23:59分微信聊天时也肯定的回答到“对”,随后原告表示“不包治疗吗?”,我回答“我们去医院治病有人给我们付医药费吗?”(其含义就是在小猫售出后其主人对该猫支付的任何费用我店是不会承担的)。 我店认为在客户购买行为前,我店已经告知原告充分的购买须知和售后保障,并且在2020年12月13日原告来购买这只小猫时候出于信任并没有提出要签订销售合同。事后原告在该猫售出十日内向我告知小猫得了猫瘟,我店也积极配合告知原告在补齐空运费用后可以调换小猫。2020年12月20日原告在微信中跟我确认说“只能换吗?同品种吗?”,我的回答是“对”。本店认为在与廖某在本店购买小猫的过程中,本店已经在销售前告知了一切本店的销售前和销售后的保障事宜,原告也在接受了本店的销售规则后来进行的购买行为,并且本店还会继续履行在此次销售过程中承诺事宜,因此我店不具有对原告违约的事实,并且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还请法律给予公正的对待!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12月12日、20日);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喵某某(活体)宠物销售合同;4.微信聊天记录(12月12日);5.微信聊天记录(12月14日)。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3日,原告廖某在被告喵某某宠物店购买3个月大的英国短尾猫一只,支付购猫款3000元。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合同,被告承诺提供十日内猫瘟保障,即十日内出现猫瘟,包换,不包治。当日,原告在珠海市某公司为猫做了病源PCR检测,检查项目为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病毒,检测结果为“阳性”。原告支付检测费280元。次日,原告将PCR检测报告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经营人杨某,要求被告提供涉案猫的疫苗接种情况。杨某回复对PCR检测报告不认可,如果去其合作医院做检查存在问题的,可以把猫退回来,并认为因为猫接种过疫苗,疫苗期内检测有阳性体现不代表有猫瘟,主要要看猫的状态,如果猫有病,会有显现病症。原告确认当时猫并无症状。2020年12月17日,原告在珠海市香洲区某某动物医院对猫做了猫三联抗体检测和猫瘟病毒抗原检测,检测结果为猫瘟病毒:S1<1:40。原告支付检测费用418元,支付购买干扰素、双歧杆菌、倍美特igy抗体膏、畅享猫肠道处分罐头费用623元。原告将上述检测报告发送给被告经营人杨某。被告对检测报告无异议,但认为涉案猫出售前有检疫证明证明是健康的,且猫是在原告购买4天后才检测出有猫瘟,故检测报告不能证明猫在出售前有猫瘟。2020年12月17日下午,因猫出现呕吐、发热、症状,原告将猫送往珠海市某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医治,猫经医治无效后死亡。珠海市某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出具《喵咪死亡证明》,证明:“该猫于2020年12月17日20:21分来我院就医,确认感染猫瘟,经治疗3天,于2020年12月20日凌晨4点经抢救无效,确认死亡。”原告支付治疗费2485元,原告购买“升白素”支付128元。

被告提交《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主张涉案猫是其委托案外人祝某办理的从沈阳到珠海金湾的航空托运,无法提供证明原件。原告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明并不能证明是针对涉案猫所出具的。

另查明,百度百科上显示,猫泛白细胞减少症又称猫瘟热,猫传染性肠炎,二类××、寄生虫病,是猫的一种急性高度接触性××。临产症状:潜伏期2-9天,临床症状与年龄及病毒毒力有关。几个月的幼猫多呈急性发病,体温升高40°C以上,呕吐,很多猫不出现症状,突然死亡。

一、被告珠海市夏湾喵某某宠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廖某赔偿购买猫只的费用3000元;

二、被告珠海市夏湾喵某某宠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廖某赔偿检查费、治疗费等费用3734元

三、驳回原告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涉案猫是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事实无异议,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在购买涉案猫只后先后将涉案猫只送往珠海市某公司和珠海市香洲区某动物医院检查,均确诊涉案猫只携带猫瘟病毒,结合涉案猫只于之后死亡的事实及猫瘟病毒死亡率高能,潜伏期为2-9天的情形,原告提交的证据已形成优势证据,故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涉案猫只时涉案猫只已患猫瘟,被告将患有猫瘟的涉案猫只出售给原告,有违诚信,构成违约,应承担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现涉案猫只已死亡,原告诉请被告退还购买猫只的费用3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检查费、医疗费、药费3734元,原告提交了检测报告、收费收据及支付凭证予以证明,该笔费用系因医治涉案猫只而发生,故应由被告予以负担。针对被告主张只换猫只不退款及不承担涉案猫只的检查费、医疗费等费用的抗辩,本院认为,涉案猫只属于特种物,具有不可替代性,被告主张只换不退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为涉案猫只治病符合人之常情,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失5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出售健康宠物系宠物店的根本合同义务,宠物店应对所售宠物的健康负有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该质保期不应低于宠物感染病毒后的潜伏期;在宠物店未能举证证明幼猫在出售时系健康猫的情形下,幼猫于购买后短时间内因猫瘟死亡,宠物店应承担合理期限的瑕疵担保责任。

宠物消费纠纷多 约定责任需留凭证

近年来,宠物及相关产业消费逐年增加,但涉及宠物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缺乏。少数不法经营者存在出售带病宠物、宠物品种承诺或宣传与实际不符、非法动物诊疗行为等问题,相关投诉逐年上升。

日前,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今年1—2月,该局收到宠物消费投诉160件,比上年同期增长了一倍多。

宠物具有生命,不像普通商品那样有明确、规范的质量标准。常见的动物疫病有狂犬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等,消费者在选购宠物时,往往无法直观了解宠物真实的健康状况,更无法证明是宠物售出时就已带病还是自己饲养不当造成宠物染病。 消费者一旦购买到带病宠物并产生消费纠纷,买卖双方责任难以认定,商家也以此为由拒绝退款或者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导致调解成功率较低,维权效果不尽如人意。

为此,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宠物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宠物消费纠纷多,约定责任需留凭证。

第一,消费者购买宠物应到正规、有资质、信誉好的宠物经营场所。选择网购途径时,应当充分了解商户的评价口碑、经营地址、资质证明等信息。不建议消费者通过朋友圈等途径购买宠物。

第二,购买宠物时,消费者最好提前向正规宠物诊所专业人士咨询了解相关知识,避免购买到染病宠物。购买前应检查宠物的检疫证明,建议消费者购买后与商家协商,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有国家认定资质的实验室给宠物做动物疫病检测,同时和商家事先约定给宠物做动物疫病检验事项,有问题由宠物销售方承担责任。

第三,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或接受服务时与商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注明宠物的品种等重要信息,特别要明确规定在一定时间之内宠物出现传染病的解决方案,以便出现问题时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要注意向店家索要相关消费凭证,包括双方签订的购买服务协议。如果宠物生病去宠物医院治病,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保留好医院诊断书。

第五,宠物消费属于较新的市场形态,目前直接同宠物消费关联的法律法规较为缺乏,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合同中关于宠物生、养、病、死的相关条款,并充分考虑出现意外情况的可能性。消费者应谨慎购买宠物商品,避免出现宠物死亡商品失去使用场景但却无法退货退款的情况。

应积极举报非法动物医疗行为。按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未取得诊疗许可的门店禁止从事动物诊疗行为。凡在购买宠物时,发现无诊疗许可的宠物商家有动物诊疗行为,请消费者及时录像取证(录像内容建议有疫苗注射的行为、注射疫苗外包装瓶及相关场景、人物及录像水印时间),并将录像取证材料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国内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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