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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寄养在宠物店一天后突然死亡 狗狗寄养宠物店 意外生病谁负责

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6:29 43


爱犬寄养在宠物店一天后突然死亡

为爱狗打官司讨说法

2019年4月,高某花费5000元购买了一只虎斑色法国斗牛犬,养了2年多时间,对狗狗很有感情。

2021年的一天,因高某要外出无法照顾狗狗,便找到了提供寄养服务的蒙自某美容诊疗中心,并与该中心医生口头约定:高某在该诊疗中心寄养的两只宠物狗,费用为每只每天30元,寄养费用待后续一并结算。高某担心狗狗挑食,自己还准备了喂养食物并就宠物狗的生活习性、行为特征等特意叮嘱了医生。

高某出差后第二天,就接到美容诊疗中心电话,被告知寄养的虎斑色法国斗牛犬已死亡。但因双方都没有对狗狗的死亡原因做鉴定,且尸体已作处理,最终未能明确死亡原因。

随后,高某与美容诊疗中心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果。于是,高某将美容诊疗中心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宠物狗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25000元。

狗主人获赔3000元

今年10月20日,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美容诊疗中心认为,他们已尽了管理义务,且无过错行为。高某寄养了两只宠物狗,他们使用相同的喂养方法,在没有到24小时的时间内一只狗还在存活,而虎斑色法国斗牛犬却死亡,故认为死亡的宠物狗本身就存在身体疾病。且高某的宠物狗并非纯种法国斗牛犬,价值不高,无法达到高某所说的5000元价值。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当庭一次性赔偿了原告因宠物狗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

法官提醒:寄养狗狗事先要明确约定

原告与宠物托管方之间形成的是民事合同关系,宠物寄养店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一方,应当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高某将宠物狗寄养于被告处时是健康的,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狗死亡,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如不能证实宠物狗是因自身疾病无法医治的原因死亡,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宠物寄养是众多宠物医院、宠物美容店兴起的一种宠物托管服务。饲养者与宠物托管方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宠物寄养店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一方,应当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作为托养人,应当审慎选择那些具有相关资质,能够提供适宜宠物生活的空间、设施的寄养机构。在寄养宠物时,最好签订寄养协议,写明宠物在寄养期间出现问题时的归责情况,如:宠物狗发生意外死亡,应按何种品种何种价位进行赔偿。一旦出现相关意外情况时,按照宠物寄养协议中的约定进行赔偿。

来源: 黑龙江交通广播

狗狗寄养宠物店 意外生病谁负责

寄养

宠物医院的护士推荐 寄养在其男朋友店内

在2019年10月,杨女士的宠物狗因骨折做过手术,此后,杨女士不敢贸然寄养。但春节期间,杨女士因要回老家无法照料,便在回老家前带着宠物狗到之前做手术的医院咨询“目前狗狗是否可以寄养”,院内一护士表示她男朋友在附近开宠物店、可寄养宠物,并称春节期间她也在医院值班,可帮忙照看。在向该护士了解情况后,杨女士决定到护士推荐的“萌主小屋”宠物店寄养、并和店主说明了宠物狗的情况。

2月8日双方达成寄养口头协议,店主称:寄养期间,他会每天喂食、遛狗,若有感冒、拉肚子等疾病将进行简单治疗;但若宠物因脑梗、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暴毙则概不负责,一天寄养费用80元,共寄养10天。杨女士同意后,再次向店主说明宠物狗的状况,并要求店主有任何情况及时告知。

寄养后,店主前几天一天一条反馈视频,但15日没有任何反馈,从16日开始,狗狗出现不适。

时间线

2月2日 到医院咨询寄养,该院一名护士称“她男朋友的店可寄养”;

2月8日 送到“萌主小屋”宠物店寄养;

2月8日至14日 从店主发来的视频看狗子情况正常;

2月15日 店主没有反馈;

2月16日 店主称“有球虫”;

2月17日 店主称“肠胃不好”;

2月18日 杨女士到店里领狗狗,发现狗狗喘气、流脓鼻涕、站不起来,当时店主给狗打了一针,随后送到医院检查,后确诊肺炎、肺部严重水肿。

协商

店主承担一半医药费 杨女士不接受

杨女士自述,她于2月21日前往与店主协商,店主态度恶劣,并不承认狗狗是在他店寄养期间感染生病。在与店家沟通无果后,杨女士拨打了110进行报警。杨女士介绍,店主和她说“就算狗死在我店里也与我无关,寄养期间任何原因的生病死亡都与我无关”“将病狗寄养在他店内嫁祸给他”……

警察介入后,店主表示他承担一半医药费。杨女士认为,寄养期间,店主并未及时反馈狗狗生病的事实、并一直称只是“简单的小感冒”才导致狗狗病情加重,不接受店主的态度和这个结果。杨女士告诉记者,这次给狗狗治疗肺炎共花了5500多元。

根据杨女士提供的电话,记者联系到了这家宠物店。宠物店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宠物送来我们店里寄养,我们只负责喂食、遛狗等日常照看,狗狗生病或死亡等我们是不负责任的。”当记者表示想联系到负责照看杨女士宠物狗的工作人员时,该店员拒绝了:“这个狗狗的主人无理取闹,所有的情况她都知道。你别问我了,我也不会给你电话号码。”

律师说法

宠物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竹峥表示,宠物寄养实则是保管合同,即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宠物店收取寄养费并接纳宠物,即视为其已认可宠物被交付时的健康状态是可以维持的;寄养期间,宠物店应尽到看管和照料义务,确保向宠物主人返还时,宠物健康状态基本没有差异。 宠物店所称此事与他没有关系,这样的说法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宠物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竹峥建议,在进行寄养时都非常有必要签订书面的寄养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一些重大问题如寄养期间宠物发生意外、生病导致伤亡的责任承担等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寄养时对宠物进行体检,对宠物的基本情况加以登记,有特殊情况的更要在寄养协议中列明。 本报记者 马艺宁

来源: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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