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ducts
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6:32 31
为了让大家能够更全面、准确的理解绿通政策,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下面咱就详细捋一捋绿通车的那些事儿!
本文目录:
一、什么是绿通车?绿通车从何而来?
二、“绿色通道”相关政策标准
三、绿通车政策关键点
四、哪些行为会导致不能享受绿通优惠政策
五、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
为落实国务院提出的“菜篮子工程”,丰富大中城市居民的“菜篮子”,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以下称“两部一办”)会同国家林业局,自1995年以来,先后开通了山东寿光至北京、海南至北京、海南至上海、山东寿光至哈尔滨共四条蔬菜运输“绿色通道”。
国务院从2010年12月1日起,对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都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实行免收通行费。
绿通车辆主要指的就是行驶绿色通道的车,享受运输鲜活农产品高速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绿色通道也指的就是专门为运输鲜活农产品设立的公路运输绿色通道,基本上如今全国的收费公路都有绿色通道。
当然国家设置“绿色通道”的目的是为降低运输成本,加大对农副产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扶持力度。也是为了让广大的种植农户可以在所种植的蔬菜水果成熟以后,更能够快速的运往各个地区,不仅减少了农户们所种植的产品出现滞销的情况,也可以使每个地区的我们都吃到更新鲜的水果和蔬菜以及鲜活的各种农产品。
1、《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交办公路〔2022〕78号)
3、《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
4、《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
1、整车合法装载。是指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且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仓栅式货车暂以实心栏板高度计算车厢容积),参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运送不可拆解大型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载运鲜活农产品的,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车辆发生本通知要求以外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影响其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2、《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包括5大类、24小类品种鲜活农产品,针对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未能覆盖目录内产品别名、商品名的问题,新增了蔬菜、水果产品的别名和常用商品名称对照表,解决了樱桃与车厘子、苹果与蛇果的关系认定依据问题。注意:《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不定期会进行评估修订,应该以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的最新通知为准。
3、鲜活”“深加工”判断标准:对新鲜蔬菜可参照《新鲜蔬菜分类与代码》(SB/T10029-2012)关于“蔬菜叶片或其他可食用部位具有一定的光泽和水分,没有发生萎蔫现象”的规定进行判断,并充分考虑夏季运输过程中的影响等因素。对产品深加工可参照《农业农村部等15部门关于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农产发〔2018〕3号)关于“农产品精深加工是在粗加工、初加工基础上,将其营养成分、功能成分、活性物质和副产物等进行再次加工,实现精加工、深加工等多次增值的加工过程”的规定进行判断,对于去皮、去叶、清洗、分割等粗(初)加工的目录内鲜活农产品,正常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4、通行高速公路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统一由出口收费站负责对车货总重进行认定。考虑到称重设备可能出现的合理误差,对车货总重超限超载幅度未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1、车货总质量(由出口负责认定)或外廊尺寸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
2、运载货物不属于《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
3、运载货物属于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
4、运输冷冻发硬、腐烂、变质有异味农产品的车辆
5、装载鲜活农产品未达到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车厢容积的80%以上
6、混装非鲜活农产品的
7、混装《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外的鲜活农产品超过20%以上
8、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承运人主观上存在逃费动机,利用符合免费政策要求的农产品掩盖、围挡、混装深加工农产品及非农产品,企图蒙混过关
9、未提供行驶证原件、提供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地方政府政务平台的电子证件无法确定核定载质量
10、行驶证标注“仅可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车辆
11、运输禽畜产品车辆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明过期、证明信息与实际不符
注意哦,装有ETC、卡签状态均正常的货车用户,可以网上预约通行,预约成功且出口查验成功后,可直接免收通行费。
下期说说绿通车主如何进行网上预约通行操作,好了,这期就到这里,我是老米,感谢你的关注!
男子通过宠物托运平台,将自己的宠物狗从深圳运往河南,但到达目的地时,心爱的“毛孩子”已经死亡。谁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托运平台还是实际承运人?
近期,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涉宠物狗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1年7月,刘先生通过宠物托运公司运营的某微信小程序下单办理宠物托运,将心爱的“毛孩子”——一只购入价10500元的法国斗牛犬从深圳运往河南。
刘先生下订单时,在平台上勾选同意《运输契约条款》。该合同约定,平台系提供物流资源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宠主在平台提交订单成功后,在平台注册的宠运商将为其提供后续的宠物托运服务。宠运商执行平台统一的服务规范,并对服务期间的服务质量负责。运输方式若选择宠物专车的,在途中因乘车环境和服务导致宠物意外身亡,宠运商应对宠主进行赔付,宠运商以运费3倍(包含运费)作为最高赔偿条件。
平台注册宠运商乐女士接受订单并提供报价,刘先生随即向平台支付运费688元,双方约定送宠方式为宠物专车。
然而在运输途中,乐女士一方擅自改变运输方式,从原定宠物专车改为大巴客车托运,导致到达目的地时刘先生宠物狗因空气不流通窒息死亡。随后,乐女士向平台赔付两倍运费即1376元,平台遂向刘先生退回全额运费688元,并向刘先生账户支付1376元赔付款。
刘先生不满平台的处理结果,协商无果后,起诉至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平台公司另行赔偿刘先生宠物损失9,124元。审理中,平台公司披露了乐女士主体信息,人民法院依刘先生申请追加乐女士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之后,刘先生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平台公司和实际承运人乐女士共同赔偿刘先生宠物损失9,124元。
平台公司辩称,平台公司系信息服务平台的中介人,刘先生和平台公司之间是中介合同关系,并非运输合同关系。刘先生宠物死亡是乐女士擅自变更运输方式造成的,平台公司已经第一时间退还运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刘先生支付两倍运费,平台公司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乐女士辩称,刘先生的宠物在运输前已经气喘严重,且刘先生没有提供兽医开具的健康证明。由于没有直达的宠物专车,乐女士一方当时没有告知刘先生就将宠物运输方式变更为大巴运输。刘先生的宠物死亡后,乐女士未收取运费并且向平台支付了两倍的运费,已经符合平台的最高赔偿标准。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乐女士作为运输合同实际承运人应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则应对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乐女士虽辩称刘先生的宠物狗在运输前已经气喘严重,但其提供视频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先生的宠物狗在托运前存在不良健康状况,况且,其擅自变更运输方式存在过错,其不能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免责事由,故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宠物托运公司作为提供物流资源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其促成了刘先生与乐女士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且,其已经披露承运人乐女士的主体信息,使得刘先生可向乐女士主张赔偿责任,故刘先生主张平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金额,《运输契约条款》作为格式条款,三倍运费赔偿条款(包含运费)并未采用字体加大加粗或者其它特别提示。尽管刘先生对条款进行了勾选,亦不能认定平台已经依法履行了适当及合理的提示义务。刘先生购买宠物狗的价格在一万余元,契约条款约定的三倍运费赔偿条款(包含运费)明显减轻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了托运人的权利,显失公平。故三倍运费赔偿条款不应适用。乐女士应按照购买价格10,500元进行赔偿。扣除已经支付给刘先生的1,376元,最终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乐女士赔偿刘先生9,124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乐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Demand feed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