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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免费领养”骗局 关于送养、收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6:35 35


宠物“免费领养”骗局

“以领养代替购买的出发点是给”。寒心士人宠濒临流浪困境的宠物一个温暖的家,如果这背后套路满满、充满算计甚至是诈骗,则丧失了原有之义,也让爱宠人士心寒。”

▼全文2799字 阅读约4分

近年来,随着我们对宠物认知观念的改变,“以领养代替购买”的方式逐渐在流浪动物的救助中得到推崇,但某些隐藏在宠物“免费领养”背后的骗局也慢慢突破着爱心人士的底线,层层加价、捆绑消费甚或诈骗犯罪等一系列套路让“免费送养宠物”变了味儿,最后成了“强卖”。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通过调研发现,有不少被套路的领养人质疑宠物领养协议是否真正公平合理,他们不愿继续履行协议,由此与送养人或者宠物店之间发生纠纷。

签订领养协议,即使宠物死亡也必须买够12个月的宠物用品

两例典型报道披露出宠物“免费领养”骗局中,关于捆绑销售的套路。

领养人张某在和宠物店签订领养协议时,被对方告知,宠物狗已经接种两针疫苗,再加上第三针疫苗,需要补偿疫苗费用共计788元。张某认为宠物店的这一要求在情理之中,于是爽快支付。但当他正准备带宠物狗离开时却被店主拉住,对方表示,宠物狗刚出生没多久,去新家容易拉肚子,以此要求张某购买“原狗粮”、配套羊奶粉以及益生菌等,张某随即又支付了1700余元。

后来,张某上网查看时发现,这些产品的报价均远超实际价格。不仅如此,宠物狗在领养后第三天就生病了。自费检查结果显示,宠物狗感染了病毒。张某去宠物店维权,店主未能出示“狗已接种两针疫苗”的凭证,且称第三针疫苗必须和狂犬疫苗捆绑使用,在店内接种必须先缴纳300元狂犬疫苗费用。而面对宠物领养人的维权,店主仅回应称,“宠物死了免费换,但绝不退。”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相关报道中,领养人王某也曾因签订固定购买协议而被套路。王某称,他在某宠物店“免费领养”了一只蓝猫,领养时需要签订宠物用品购买协议,即每月在该店固定消费300元,为期12个月。后续购买宠物用品时,王某发现,自己高价购得的猫粮并非名牌,也不适合小猫食用,且猫砂中含有大量粉尘,几乎没有结团除臭效果。但如果要解除购买协议,王某必须支付远超该猫市场价的违约金,即使后续猫咪生病死亡,领养人也必须买够12个月的宠物用品。

《宠物领养协议》签订后合法有效,违反协议或需赔偿

诸如此类的“免费领养”骗局让不少爱宠人士深受其害。 从法律层面来看,上述案件中类似的宠物免费领养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如果领养人违约没有遵守协议约定,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石景山法院向新京报记者介绍,就宠物送养方与领养方订立的《宠物领养协议》合同性质而言,一般约定宠物送养方将宠物交由领养方免费领养,领养方并不需要为此向送养方支付相应价款,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领养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赠与合同关系。

《宠物领养协议》一般还约定由领养方每月从送养方处购买一定价值的宠物生活用品,这种附加了购买宠物生活用品义务的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这种固定购买协议除了作为赠与合同的附随义务需要履行之外,在送养人和领养人之间也成立买卖合同。如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表示,时下,很多免费的《宠物领养协议》都如案例所示的约定,领养宠物的同时伴随其他义务,这种附随义务表现为支付押金、捆绑消费、送养人定期探视等形式。如果领养人违反附随义务的约定,则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被免费领养的宠物出现健康问题,送养人作为赠与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免费的《宠物领养协议》约定了固定购买宠物用品等附随义务,送养人应当在附随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即面临领养人拒绝接受宠物或者解除合同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民法典还规定了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即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送养人明知宠物存在问题,故意不告知领养人,后宠物咬伤别人使领养人遭受损失的,则送养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虚构宠物领养信息诱导领养人转账,三人因诈骗罪获刑

法院提到,上述情况虽然存在领养套路,但宠物是真实存在的,支付相应对价后,确定能领养到宠物。更有甚者,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免费宠物领养信息,虚构宠物免费送养事实,在爱宠人士支付托运费等费用后将其拉黑,诈骗他人钱财。

在国内裁判文书网上一起公开的案例中,被告人李某在网上购买了虚假速运公司网站,然后由张某委托吴某帮忙,在网上发布免费送养宠物等虚假信息的网帖,并留下他们三人的社交账号供有收养宠物意愿的人士联系。一旦有人通过上述社交账号联系时,他们相互配合,以接受送养宠物必须缴纳快递费、空运氧气箱费、办理提货卡工本费和押金等名目诱导对方转账支付。在领养人按要求支付完相关项目的费用后,吴某等人又以系统无法识别为借口,要求领养人重新转账激活系统,诱导对方不断转账,直至领养人觉察被骗后,就将领养人拉黑。不到一年时间,吴某等三人先后骗取了15人的钱财共计4万余元,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并处罚金。

石景山法院在调研此类案件过程中分析发现,这种“免费领养宠物”新型诈骗犯罪一般以喜欢养宠物的年轻人为诈骗对象,多以物流公司为载体,以异地跨省须收取航空托运费、笼子费为由骗取钱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述以虚构免费送养宠物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就属于诈骗,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提示:爱宠人士要擦亮双眼,相关部门做好把关

法院提示,“免费领养宠物”是一种流行于网络的新型诈骗手段。对于网上发布的免费领养信息,领养人需要仔细核对,切勿同情心泛滥或者贪小便宜心理作祟,盲目相信对方。领养宠物最好选择同城当面领养,谨慎选择异地领养。宠物在外地时,领养人最好自己选择正规物流公司和货到付款方式,切勿轻易汇款或转账。一旦发现被骗,应保存证据,立即报警。

“以领养代替购买的出发点是给濒临流浪困境的宠物一个温暖的家,如果这背后套路满满、充满算计甚至是诈骗,则丧失了原有之义,也让爱宠人士心寒。” 法院提出建议,爱宠人士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选择正规领养渠道,积极维权。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净化宠物市场的不良风气。宠物领养信息的网络发布平台也要把好关,审核领养信息的真实性。一旦发现问题卖家,要及时下架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新京报记者 | 薄其雨

通讯员 | 杨惠

编辑 | 杨海

校对 | 杨许丽

关于送养、收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送养和收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针对生父母能否任意送养孩子、收养孩子需满足的条件、收养关系能否解除、民间送养收取“感谢费”或者“营养费”的行为是否违法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邓雯芬律师,一起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1 生父母能否任意将孩子送养?

生父母能否送养子女,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我国现行的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被送人和送养人的主体范围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同时符合,才能送养。

关于被送养人的一般范围,收养法第4条规定,以下三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送养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关于送养人的一般范围,收养法第5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这三类主体可以作为送养人。

生父母除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原则上不能以放弃抚养权为由,私自将孩子送养。但收养法第7条也做了例外规定,即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举例来说,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时,父母可以将13周岁的孩子,送养给孩子的伯父(38周岁,膝下没有子女),这属于亲属之间“过继型”送养。

收养法对送养子女还提出了以下要求或限制,送养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如:(一)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2 想要收养孩子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是收养人需具备法定条件才能实施收养行为。根据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一般情况下,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但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条件(一)即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是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特殊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德,保障被收养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该条的限制。如收养13周岁的女孩,收养她的单身男性,要比她大40周岁以上,即满足53周岁以上的条件,而有血缘关系的大伯收养她时,就不受该条的限制。

四是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此外 要注意,收养的孩子如果达到一定年龄时,收养前要征求孩子的同意。收养孩子时,除被送养人、送养人需具备法定条件,收养、送养双方自愿外,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

3 收养关系成立后能否解除?

收养关系的有效成立,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和送养人签署收养协议,并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协议是由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签署,被收养的孩子属于收养法上规定的养子女,收养关系能否解除要分情况讨论。

养子女未成年的,属于无行为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26条、27条的规定,在此期间收养人也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养子女的同意。如果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子女已经成年的,如果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和养父母之间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收养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4 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行为是否违法?

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行为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要考虑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数额和目的 、送养子女的原因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收养法第31条的规定,如果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如果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根据我国刑法第240、241条的规定,孩子父母涉嫌拐卖儿童犯罪,收买人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在收养和送养中如果对儿童有猥亵、性侵、非法拘禁、绑架等行为的,还可能涉嫌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遗弃罪、强奸罪等,都会被依法处罚。

每个孩子都是独立的个体,他们不是生父母或者养父母的附属品,送养、收养需遵守法律相关规定,以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为出发点。合法收养,是对孩子的保护,也是对收养人、送养人的保护。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刘欣)

封面图/图虫创意

编辑/全国妇联网信中心 张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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