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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7:09 35
新手小白:养狗肯定要接种疫苗啦
《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养犬人应当依法履行狂犬病免疫义务。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及时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疫苗,领取免疫证明。
关于这项内容,市民朱女士说,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安全,对狗狗的防疫工作肯定是不能马虎的。尽管朱女士刚刚养狗两个月,还处于新手阶段的她,也是多方打听如何科学养狗,并根据兽医的建议已为三个月大的狗狗注射过了一针狂犬疫苗。
对于《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上针对养犬人的各项规定,很多人担心养狗证办理起来繁琐,朱女士告诉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她并不担心养狗证办不下来,只要小狗疫苗证明齐全,出门带牵引绳,狗狗粪便及时清理,不影响他人就行了,有时错不在狗狗,而在于部分养犬人的素质。
资深铲屎官:每年两针疫苗必不可少
市民曹女士已养狗多年,家中目前养有一只泰迪和一只法国斗牛犬,一只养了四五年,一只养了两年,曹女士可是把它们当做像“亲儿子”一样养的。“看这本健康免疫证是豆豆的,这本是牛牛的”从两只狗狗两三个月时,曹女士就在宠物店给它们办了《宠物健康免疫证》,每年定期去驱虫、打狂犬疫苗,待遇不亚于一个刚刚出生的孩子。曹女士说,在狗狗一岁那年,要注射四针疫苗,现在是每年两针疫苗,本子上有每只狗狗下一针的注射疫苗时间,为了全家人的健康,她每年都提前看好哪天要去打针了,设好日程表,按时去接种。
市民建议:免疫点设置方便狗狗接种
《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中规定,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向社会公布。
有些市民担心这些狂犬病免疫点距离过远,接种不方便,他们希望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能尽量便民一些。
市民刘女士家住前锋一村,平时在家附近的宠物店购买各种宠物用品,给爱犬进行驱虫、洗澡、接种疫苗等。她告诉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虽然商贸文化广场那边有很多宠物店,选择的商品或许更丰富,但她还是喜欢就近,觉得离家近比较方便,傍晚下班后出来遛个弯的功夫,就顺便把狗狗放宠物店洗澡了。对于《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她没有别的意见,就是希望狂犬病免疫点设置的便民一些,多一些。
提醒:被狗抓伤咬伤后及时接种疫苗
家中养狗难免会出现嬉戏时不小心被狗抓伤的情况,或是不慎被流浪猫狗伤到,一些人疏忽大意没有立即进行清洁、消毒或是没有注射疫苗,从而引发狂犬病发病。狂犬病是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人兽共患病,95%的狂犬病病例来源于犬的咬伤和抓伤。狂犬病还是一种致死性疾病,病死率达100%, 被狗或猫兔等温血动物咬伤后切不可掉以轻心,一定要在24小时内及时处理被咬伤口和预防接种。
《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中规定,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组织开展人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狂犬病预防及宣传教育工作。
据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了解,狂犬病疫苗属于二类收费疫苗,目前由各县区疾控部门统一管理、统一配送,市民如果需要接种可以到各县区设立的卫生服务中心或是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接种狂犬病疫苗。
文明养狗
对你我都好
来源:淮南日报社、淮南网 记者 李严
本报讯 在宠物店花6800元购买博美犬,仅几日该宠物犬便被诊断感染犬冠状病毒并最终死亡。王某认为宠物店在出售宠物犬过程中从未出示过宠物犬的检疫证明、健康证明以及接种疫苗的记录,隐瞒了宠物犬的真实健康状况,存在欺诈行为。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宠物店退还王某购买该犬的费用6800元并进行三倍赔偿,同时赔偿其为此支出的营养费150元、体检化验和医疗费3114元、死亡宠物无害化处理费700元,共计31164元。
2021年10月17日晚,王某在宠物店花费6800元购买白色宠物犬一只,品种为博美。次日晚该犬有持续呕吐反应,其带犬至动物医院诊治,化验报告显示该犬感染了犬冠状病毒。该犬在动物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死亡。王某称,在购买宠物犬过程中,宠物店从未出示过宠物犬的检疫证明、健康证明以及接种疫苗的记录,王某认为宠物店出售病犬违反诚信原则,应当按照“退一赔三”标准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宠物店辩称,该犬出售时是健康的,王某在犬只发病后没有第一时间接受宠物店提出的免费治疗,且宠物店同意王某再挑选同等价位宠物一只以作补偿,但不同意王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宠物店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宠物健康免疫证》,用以证明其所售卖的宠物犬系打过疫苗的健康宠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03年),销售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规定中包括“销售的犬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和检疫证明”。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规定,从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从事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录动物产品的产地、生产者、检疫证明编号、购入日期和数量等事项。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宠物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就其销售的博美犬向消费者提供合格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本案中,宠物店向法庭提交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背面检测报告中的动物类别和品种显示为“田园犬”,而案涉犬只为“博美犬”;且《宠物健康免疫证》的第一页除“博美”字样和出生日期外无任何宠物身份信息,亦无健康免疫证号,宠物免疫记录页面上也无有效的医师签字或医院盖章。法院认为,宠物店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销售的博美犬具有真实且有效的检疫证明和宠物健康免疫证明。
另一方面,王某于2021年10月17日从宠物店购买博美犬,次日该犬即因“犬冠状病毒感染、咳嗽、呼吸系统疾病”被送至动物医院诊治,最终于当月21日死亡。其间,宠物店工作人员在微信记录中向王某表示“小家伙已经做齐疫苗,驱虫已做”。但从王某购该买犬到送医诊治仅一日之差,犬只因“犬冠状病毒感染、咳嗽、呼吸系统疾病”致病并最终死亡。应当看出,宠物店作为专业机构,在明知未达到检疫标准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患病犬只,属于提供商品时存在欺诈的行为,而该行为与宠物犬只死亡后果所形成的损害间存在因果联系,宠物店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李涵睿)
■法官说法■
实践中,关于认定商品欺诈行为需要满足三个要件:(1)存在欺诈行为;(2)造成损害结果;(3)欺诈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本案中的宠物店存在欺诈行为,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故按照“退一赔三”标准补偿王某的经济损失。 我国当前对所有犬实行强制性免疫政策,免疫接种过的动物发放统一的《宠物健康免疫证》。但当前市场上存在伪造《宠物健康免疫证》情况,真实且有效的健康证在首页应有宠物的身份信息和健康免疫证号,宠物免疫记录页面上应有有效的医师签字或医院盖章。
伴随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生活观念的转变,宠物的陪伴功能日渐凸显,宠物犬市场发展越发繁盛,围绕宠物健康问题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消费者在购买宠物的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及时向商家提出查验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的需求,保留必要的销售记录,避免购买到健康状态不合格的宠物从而带来经济损失。作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卫生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尽到为出售的宠物提供真实且有效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的义务,确保宠物过“健康关”,否则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风险。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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