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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死宠物狗应否赔偿 宠物狗横穿马路被撞

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7:15 30


驾车撞死宠物狗应否赔偿

问:半个月前,我驾车正常行驶时,一条没有拴绳的名贵宠物狗突然横穿公路,我避让不及将其撞死。行人李某跑上前来,说宠物狗是他的,要我赔偿2万元损失,但李某不能提供证据说明自己是狗的主人。在交警部门认为我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我究竟应否予以赔偿?

答: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从过错角度上看,你不应担责。《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即鉴于宠物狗属于财产的范畴,如果被撞,就应给予对价赔偿。但该法第6条、第24条还分别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即并非必须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看是否存在过错。具体而言:如果宠物狗被拴住,由狗主人牵着,说明狗主人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机动车将其撞死,驾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宠物狗没有拴住,其行为具有不可控性,表明狗主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机动车正常行驶情况下,则“撞了白撞”;如果宠物狗没有拴住,驾驶人存在违章驾驶,则狗主人、驾驶人分担损失。结合本案,你驾车正常行驶,交警部门认为你不承担事故责任,而宠物狗是在没有被拴住、脱离控制的情况下突然横穿公路,你无需承担责任。

从举证责任角度上看,李某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即退一步说,即使你在驾车过程中存在过错,若李某不能证明自己是宠物狗的主人或者管理人,其也不具备索赔主体资格。(颜东岳)

编辑:尹文卓

宠物狗横穿马路被撞

家中饲养的宠物狗无人看管

跑到马路上和汽车发生碰撞

导致宠物狗受伤、车辆损坏

赔偿责任该谁来承担呢?

近日

苏州太仓市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事发当天,徐某驾车行驶在太仓某路段时,与横穿马路的一只宠物狗发生碰撞事故。徐某找到了狗的主人张某 ,要求张某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但张某见到自己的狗也受伤了,便认为徐某也应该赔偿。而徐某认为自己是正常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是张某的狗突然跑出来撞到自己车,双方对责任负担产生纠纷。

最终,经交警部门认定宠物狗主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轿车驾驶员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徐某车辆经保险公司定损为3800元,事故同时导致车辆产生施救费300元。

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出具《权益转让书》,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损失4100元。

宠物狗的主人张某一直不愿意赔偿,保险公司就将张某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危险来源是张某饲养的宠物狗,张某作为饲养人、管理人,理应负有妥善看管的义务。

因张某对饲养的动物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涉案车辆发生损失,且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符合动物致害的免责情形,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应承担饲养动物损害的侵权责任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 / 蒋岚 孙艳 王瑞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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