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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宠物有问题怎么办(购买的宠物有质量问题)

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7:28 22


了解问题原因并寻求解。权维诉投门部关相向可决方案。若卖家拒绝或无法解决问题,养护知识等,购买宠物前应充分了解宠物品种、购买宠物后如发现问题,避免因不当养护而导致问题。应及时联系卖家或宠物店,可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权。

通过双方举示的。猫退出提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从2021年7月24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通过微信对案涉加菲猫的相关情况进行沟通。其中部分聊天内容如下:曾某:你带去比赛吧,拿个名次回来。陈某某:我要评审不能比,只能让别人带去比。曾某:彤彤,比赛怎么样啦?奥古斯丁拿到名次了吗……那上了两环名次会有吗?陈某某:有,发给你了。曾某:我已经接到他了,接到猫了,但是我感觉他状态不太像好……我拍给你看看,就是感觉上没啥精神,我怀疑是飞机上面,可能是受惊吓了。陈某某:肯定吓死了坐飞机。……曾某:小猫我把它单独隔离在朋友那儿,不在家里,那里只有一只猫没有别的猫。我这周会带他去做一次体检确保一切健康再接回去。陈某某:恩,好的。他现在吃喝什么的没问题吧?曾某:吃喝目前都好的,胃口好的,但我发现他鼻子好像是塞住了,呼吸一直不大畅快,能听出很用力在呼吸,呼吸声很粗,所以还是要去医院看一下。陈某某:用不着去医院,你用一点消炎药,他来回折腾再去医院……曾某:在测肛温,发烧了39.9……说是肾脏指标不好。嗣后,曾某要求陈某某退款或者换猫,陈某某认可换猫但提出相应条件,双方发生争议。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曾某于2021年10月31日时已向陈某某提出退猫。

曾某后带案。”果结测涉宠物猫前往上海鹏峰宠物医院进行检查,上海鹏峰医院出具的缴费单据显示检查费用共计3418元。 上海鹏峰医院针对案涉加菲猫出具了体检报告单等,载明案涉加菲猫的检查结果为“肾脏指标偏高,需要考虑早期肾病的可能;肝酶指标大幅度升高,需要考虑肝脏损伤的问题;定期驱虫洗耳;等待后续上呼吸道感染核酸监测结果”。

曾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21年10月。用费讼诉部全案本担承31日解除;2.陈某某向曾某退还购买案涉小猫的款项45000元并承担曾某退还案涉小猫的相应运输费用;3.陈某某向曾某支付宠物体检费用及处方药物费用总计3418元;4.陈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疗治以可,对于案涉宠物猫是否存在相关肝肾疾病等以及导致疾病的原因,双方均不申请司法鉴定。双方均确认对于案涉宠物猫,未约定质量异议期,陈某某也未向曾某提供过猫的体检证明。另曾某陈述认可陈某某所称的比赛费用1500元和运输费用700元,该费用从陈某某应退还的款项中抵扣。陈某某举示了与案外人卢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书面证人证言以及相关文献资料及咨询医生意见,以上证据拟证明案涉加菲猫是健康的,并无遗传性疾病,加菲猫的疾病可以治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约定陈某某向曾某出售加菲猫,曾某向陈某某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对于陈某某向曾某出售的加菲猫,曾某于2021年10月23日接收到案涉宠物猫时就对陈某某告知过发现小猫的精神不好。并且,在之后因案涉小猫出现鼻塞症状后,曾某将其带至医院检查,医院经检查出具的报告显示小猫存在早期肾病的可能和肝脏损伤。根据上述诊断报告的内容可以基本认定,案涉加菲猫可能存在肝肾损伤等严重疾病。对此,陈某某抗辩向曾某交付的是健康宠物猫应举示证据证明。但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陈某某在向曾某交付案涉宠物猫时未交付相应体检证明,其举示的案外人的书面证人证言等也不能充分证明宠物猫的健康状况。并且,陈某某也不申请对宠物猫的健康状况或疾病产生原因等进行司法鉴定。综合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综合医院出具的病情说明等证据依法认定陈某某未按约向曾某交付宠物猫,案涉宠物猫存在严重健康问题。因陈某某履行构成根本违约,曾某有权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案涉加菲猫买卖合同于2021年10月31日解除。

案涉买卖合同解除后,陈某某因该合同收取曾某支付的购买宠物猫的费用45000元应予退还,曾某自愿抵扣陈某某所称的宠物猫比赛费用1500元和运输费70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经抵扣后,陈某某应向曾某退还42800元。对曾某诉请的运输费用,因曾某未举证证明已实际产生,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案涉宠物猫生病后曾某带猫体检和开药的费用共计3418元,双方在庭审中已进行确认,该费用也是曾某实际为小猫花费的必要费用,陈某某应予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曾某与陈某某的就案涉加菲猫成立的买卖合同于2021年10月31日解除;二、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曾某退还购买案涉小猫的款项42800元;三、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曾某支付宠物体检费用及处方药物费用3418元;四、驳回曾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宠物猫的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的交易经历了多次要约,最终曾某于2021年9月1日选定案涉宠物猫“奥古斯丁”并支付了款项,故双方的买卖合同于2021年9月1日成立。该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曾某主张案涉宠物猫的健康问题系因陈某某违约并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购猫款,对此二审将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评述:

一、案涉合同的法律性质

不同于传统买卖合同的交易模式,本案宠物猫的交易经历了选定、参赛、机场检疫、空运等过程,其中宠物猫参赛这一事实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同的意义,该事实系认定交付时间的重要依据。

根据已查明事实,涉案宠物猫参赛之前双方就已经商定了总价及付款方式,对卖方陈某某而言,无论涉案宠物猫参赛与否、成绩如何均不影响其收取4.5万元购猫款的权利,即陈某某对涉案宠物猫参赛这一事实不具有期待利益。与之对应的是,曾某购猫的目的系用于繁育获利,希望涉案宠物猫在比赛中获得名次,提高宠物猫身价,即曾某对涉案宠物猫参赛这一事实具有期待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宠物猫未能在选定之时现实交付系曾某希望该宠物猫参赛的原因所致。曾某于2021年10月12日发送消息让陈某某带涉案宠物猫去成都参加比赛,并同意陈某某将宠物猫送至成都朋友家,应当认定此时双方已经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交付的同时双方形成委托关系,曾某系委托人,陈某某系受托人,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终止于陈某某将猫送至机场。

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不同的法律身份决定了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其中在案涉宠物猫交付之前双方系买卖关系,该期间导致宠物猫健康问题依照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来认定;宠物猫交付之后到送至承运人双方之间系委托关系,该期间导致宠物猫健康问题依照双方委托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来认定;宠物猫送至机场之后宠物猫产生的健康问题,由曾某负担。

二、案涉宠物猫健康状况及原因

根据上海鹏峰宠物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涉案宠物猫存在两类明显的健康问题,其中一类为传染病,即杯状病毒、支原体、衣原体呈阳性,另一类为内脏疾病,即肝、肾存在损害的可能。

关于宠物猫因病毒或其他微生物感染导致的传染病,二审认为,传染病本身具有一定的潜伏期,潜伏期的时间长短不确定,同时宠物猫是否会因病毒或其他微生物感染表现出来症状亦存在不确定性。本案中,涉案宠物猫自选定之后前往成都参加比赛并寄养在案外人家中,比赛结束后又返回重庆,后送至机场并于次日空运至上海,到达上海后又寄养在曾某朋友家中,期间涉案宠物猫经历多次运输、寄养,其感染病毒及其他微生物的时间和原因难以确定,所体现出来的症状是否系传染病导致亦不确定。

关于宠物猫的内脏疾病,二审认为,猫是一种较为敏感、胆小的生物,其进入陌生的环境或者接触到陌生人之后极易发生应激反应,而猫的应急反应又极易导致猫的体检指标异常。猫食物中毒、药物中毒、疾病感染等问题易导致肝酶指标偏高,同时亦无法排除猫先天因素导致的肝、肾指标偏高。本案中,如前所述,涉案宠物猫经历多次运输、寄养,其内脏疾病的致病原因及时间尚不明确,其内脏疾病的致病原因亦难以认定,所体现出来的症状是否系内脏疾病导致亦不确定。

三、当事人履行义务情况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案涉宠物猫“奥古斯丁”系活体特定宠物,是与人类共处的、具有生命的实体,当事人亦会在对其进行养护和陪伴的过程中倾注情感,其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关于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同时结合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进行综合分析。

买卖关系中当事人的义务。买方的主要义务系按时支付款项,本案曾某已履行付款义务。一般商品的交易中,法律要求须标明商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等内容,以保障买方的权利,然而宠物交易市场并无类似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检疫的强制性规范,即只要宠物符合防疫规范,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完成交易。结合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以及宠物买卖的具体情况,二审认为宠物买卖关系中的卖方应当交付健康、等价的标的宠物,即卖方除应当交付标的宠物外, 同时交付宠物的检疫证明、体检报告等文件。本案中陈某某作为卖方应当交付健康的宠物猫,但其并未举示体检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现涉案宠物猫出现健康问题,无论是传染病还是内脏疾病,均无法排除系在交付之前产生,陈某某应当在未能完成举证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委托关系中当事人的义务。受托人的主要义务系完成委托事项,本案中陈某某的义务系带“奥古斯丁”参赛并交付承运人,现陈某某已履行上述义务。如前所述,宠物猫在进入陌生环境或见到陌生人后极易发生应激反应并影响到宠物猫的健康,同时有可能在其他环境中感染传染病。不同于购买宠物的普通消费者,曾某购猫系用于繁育获利,故其对猫的生活习性、养护方式有一定的了解,应认识到参赛、空运、寄养等行为极易对宠物猫的健康产生影响的风险,但其仍委托陈某某完成上述事项,且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针对上述风险对受托人进行了提醒,并采取相关措施避免风险。现涉案宠物猫出现健康问题,无论是传染病还是内脏疾病,均无法排除系在交付之后产生,曾某应当在未能举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于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二审认为, 从双方合同履行过程来看,曾某、陈某某均无法举证涉案宠物猫的健康问题系因对方违约所致,曾某主张因陈某某违约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合同是否解除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保护生命,案涉标的物系活体宠物,系与人类共处,倾注人类感情的生命体,现涉案宠物猫已经出现健康问题,如退还则长途运输可能给涉案宠物猫造成更严重的伤害,故从尊重生命的角度,二审不予解除该合同。涉案宠物猫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曾某

涉案宠物猫的肝、肾疾病以及传染病等问题现仍客观存在,曾某、陈某某所举示的证据均无法证明涉案宠物猫的健康问题与对方有关,亦无法证明涉案宠物猫的健康问题与自己无关,据此二审综合考虑当事人履行义务情况、涉案宠物猫的健康问题以及检查、治疗等相关事实,根据公平原则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分担,由陈某某向曾某退还购猫款21400元及体检、治疗等费用1709元。

二审改判: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曾某退还购买案涉宠物猫款项21400元;三、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曾某支付宠物体检、治疗等费用1709元;四、驳回曾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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