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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8:33 34
死亡证明开具流程:
1、在各级医疗机构内因疾病死亡(包括到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新生儿死亡)人员,由该医疗机构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2、在家中因疾病死亡人员,由死亡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材料进行调查,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3、凡医疗机构经治或接诊医生不能确定为因疾病死亡的人员,应立即通知死亡地公安机关,由死亡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开具死亡证明。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有停尸条件的场所。
【法律分析】:1、基层组织(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死亡证明;
2、户口本;
3、家属身份证(去办事家属)。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法律分析: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办理条件:
养犬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新养犬人还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养犬条件和相关规定。犬只还应当符合免疫 相关规定。
办理材料:
养犬人变更。
原南宁市养犬登记证;
原养犬人和受让个人或者受让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双方签字同意的书面变更协议或者在《养犬登记申请表》中双方签字同意的变更认可;
受让个人或者受让单位的养犬地证明。
原养犬人死亡,犬只需变更为家庭内其他成员个人饲养。
原南宁市养犬登记证;
原养犬人死亡证明;
变更为其他家庭成员个人的身份证明;
养犬地证明。
养犬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将犬只变更为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单位饲养。
原南宁市养犬登记证;
原养犬人死亡证明;
法定继承人、受让个人或者受让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双方签字同意的变更协议书或者在《养犬登记申请表》中双方签字同意的变更认可;
受让个人或者受让单位的养犬地证明。
领养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收容救助且已办理养犬集体登记的犬只,申请办理养犬变 更登记。
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养犬地证明;
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
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办理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携已领养犬只到养犬登记服务场所(点)进行犬只电子识别标识信息核查。
法律责任。
依据《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每只三百元罚款。
南宁市公安局养犬登记“一站式”服务点信息
(一)南宁市派特宠物乐园
联系电话:0771-4
地址:市江南区亭洪路10+1商业大道A区10栋6-9号
(二)南宁市酷比宠物医院
联系电话:0771-5
地址:市青秀区双拥路7-3号
(三)南宁市皇家宠物诊所
联系电话:0771-5
地址:市青秀山片区越秀路2号鑫龙小区1-10、11号
(四)南宁市喆朋宠物店
联系电话:0771-2
地址:市兴宁区北宁路48-2号
(五)南宁市仁爱宠物诊所
联系电话:0771-3
地址: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22号正宁花园2栋1层1-2号
(六)南宁市盈信宠物服务店
联系电话:0771-3
地址:市西乡塘区鲁班路93号翰林华府侧门1-15-16-17号铺
(七)南宁市惠康宠物医院
联系电话:0771-4
地址:市江南区星光大道3-6号金秋大厦一楼商铺
(八)南宁市诺宠宠物医院
联系电话:0771-5
地址:市南湖片区佛子岭路6号向南居金溪园C座办公楼2层
(九)南宁市诺瑞宠物医院
联系电话:0771-5
地址:市青秀区双拥路32-3号万昌南湖景园102商铺
(十)南宁市梦想宠物诊所
联系电话:0771-4
地址:市良庆区德政路135、137号
(十一)南宁市爱宠发现美容店
联系电话:13877
地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街148号
全市养犬管理咨询电话:
0771-2(市养犬办)
各县办理养犬登记请咨询当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签发对象
《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签发单位
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证》签章后生效。
签发流程
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扩展资料
据公安部门介绍,对制售 假证者的处罚力度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而有分轻重。制售 假证情节较轻者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罚款或拘留。而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死亡证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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