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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医疗中心是什么单位的性质

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8:33 38


医院属于什么性?位单的质性质的单位?

乡镇卫生院、县市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属于差别拨款事业单位。

其服务对象不仅包括有症状的病员和伤员,也包括不能自理或活动受限有医疗护理依赖的老年人,法医评定有医疗护理依赖或病情不稳定需要长期康复经常观察检查的重度病伤员。

或有其他特定的情况和人群,如。构机门专的人病疗健康人(如孕妇、产妇、新生儿)以及完全健康的人(如来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或口腔清洁的人),最初设立时,是供人避难,还备有娱乐节目,使来者舒适,有招待意图,后来,才逐渐成为收容和治疗病人的专门机构。


扩展资料:

机构活动特征

1、设立目的:设立事业单位,在某些方面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2、履行职责:事业单位的职责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各个方面提供服务,包括改善社会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等。

3、经营模式:事业单位通过为社会提供服务来经营,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事业单位经营成果主体提供非物质形态产品,但提供非物质形态产品的单位不一定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划分和管理是我国特有的模式。

医院的单位性质是什么?

视情况而定。公立医院是事业单位,私立医院属于盈利性机构。公立医院是指政府举办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医院,即国营医院、国家出钱办的医院。医院分3个等级,一级是社区医院,二级是县(区)级医院,三级是市级医院。

医院是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接受政府领导,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队、院、社、台、宫、馆等字词结尾。

医院的组成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良乡医院在核酸检测第一采集点出口处安装了一台检验报告自助打印机,便于核酸检测患者在检测完成24小时后自助进行检验报告打印,全程不用进入医院,有效实行医院患者与核酸检测人群分流。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近日,医院便民服务再推新举措,在医院西门车辆出口西侧再添两台检验报告自助打印机,并开始试运行。需要拿取化验、检验报告结果的患者和市民,无需走进医院大门,在医院门口自助打印服务点就可以完成检验报告打印。

为方便市民使用,每台自助机上都有清晰的操作指导,使用非常便捷。

卫生服务中心属于什么单位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这个单位属于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工作制度
1、在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全面开展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以保护、促进人民健康、不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目的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卫生工作指标。
2、开展以社区为范围、家庭为单位、健康为中心、人的生命为全过程、以老年、妇女、儿童和慢性病人为重点的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为一体的综合性社区卫生服务。
3、接受各专业防治、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4、负责领导制订中心工作计划,按期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并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
5、负责组织检查医疗、护理、防保工作,定期深入门诊、病房、社区站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不断地提高医疗质量。
6、保证医疗安全,积极开展安全、有序的双向转诊服务。
7、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医德,改进医疗作风和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督促检查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严防医疗事故和差错发生。
8、根据国家人事制度,组织领导中心工作人员的聘任、晋职晋级、奖惩、调动及提升等工作。
9、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努力开展新技术、新项目,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10、加强对后勤工作的领导,检查督促财务收支情况,审查预、决算,审查物质供应计划。
11、及时研究处理社区群众对中心工作的意见。
一、服务功能
1、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
2、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3、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
4、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
5、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6、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二、服务内容
(一)预防服务:包括传染病、非传染病和突发事件的防控。
一是传染病的预防即社区一般病因预防、二级五早预防和三级预后康复预防。
二是非传染病预防即一般危险因素预防、二级早期疾病干预、三级防残预防。
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是指隐藏在“健康人群”内的,且能突发严重卫生问题的监测预防。
(二)医疗服务:除在医院开展门诊和住院服务外,重要的是根据社区居民的需要,开展家庭治疗、
家庭康复、临终关怀等医疗服务。
(三)保健服务:对社区居民进行保健合同制的管理,并定期进行健康保健管理。
(四)健康教育:健康教育是实施预防传染病、非传染病和突发事件的重要手段,很多卫生问题。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96号中第一条规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
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举办形式。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
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可按照本意见的标准,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可按本意见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院内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
社会力量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也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
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医疗单位的,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政府应当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引进卫生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宠物医院提供什么样的服务

一般宠物医院提供的服务有:宠物疾病治疗,手术(绝育手术,接骨手术,结石清除,肿瘤切除,断尾剪耳等等),疾病化验,日常的疫苗免疫,驱虫,饲养指导

宠物美容店:宠物洗澡,宠物美容,美容又包括毛发修剪,剪指甲,挤肛门腺,造型设计,毛发染色,日常养护。用品销售,饲养指导。目前还有宠物SPA,宠物寄养等等。针对不同犬种有不同的服务项目,比如长剪毛的贵宾,比熊,雪纳瑞等等都是宠物美容院的常客,有针对他们的一些服务。

希望满意。哈哈

中国宠物行业协会宗旨是什么

摘要:中国宠物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PetTradeAssociation)中国宠物业行业协会在市农委、市社会服务局的关心和领导下,并在市公安局犬管办的支持下,经市民政局、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市级独家从事宠物养殖、宠物诊疗、宠物保健与美容、宠物食品与用品等生产经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行业性民间的合法组织中国宠物行业协会
中国宠物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PetTradeAssociation)中国宠物业行业协会在市农委、市社会服务局的关心和领导下,并在市公安局犬管办的支持下,经市民政局、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市级独家从事宠物养殖、宠物诊疗、宠物保健与美容、宠物食品与用品等生产经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行业性民间的合法组织,协会现有各种所有制会员单位176家,其中国营企业15家,民营企业89家,合资企业21家。理事单位19家,其中会长单位1家,副会长单位18家。
中文名中国宠物行业协会外文名ChinaPetTradeAssociation性质非营利性行业性民间的合法组织类型宠物行业
主要职责
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组织展览、编辑出版、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建设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证行业公平竞争,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以政府经济战略为指导,在行业中发展协调,代表服务自律的作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企业政府和社会间起纽带和桥梁的作用。
组织机构
秘书处等4个分支机构。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宠物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本省宠物行业企业发起和组成的全国性的联合组织,由各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中国宠物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全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遵守《中国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中国。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宗旨是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
(二)宣传政府制定的养犬(养宠)的法律、法规、条例,推广和普及宠物知识、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建立行业网站,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推动依法、文明、科学养宠;
(三)协助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宠物繁育培训基地、宠物医院、美容院、犬舍、宠物收养、寄养中心及其他宠物服务部门进行的登记认证和管理工作;
(四)协助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养犬登记、年审、疫苗注射,配合有关部门对宠物及宠物持牌人实施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规范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制定、规范纯种犬和行业相关标准,组织犬只血统鉴定,制定纯种犬登记,犬只电子芯片安装,组织实施、颁发犬只血统证书;
(六)制定行业培训计划,组织宠物美容师、护理师、训犬师、牵犬师宠物医师等的培训和认证,评价分级工作。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行业人员技术职称的初审和申报;
(七)协助制定和规范宠物医院及宠物服务行业的价格体系、收费标准。
(八)制定活动计划,组织开展行业展览会、交流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举办市内外各类各级宠物比赛、评比活动;
(九)推荐纯种优秀犬、优质饲料、药品、疫苗等适用用品、用具信息,以及诚信宠物医院、美容院、犬舍、俱乐部、网站等;
(十)组织行业的国际、国内交流,建立互访机制,引进先进技术和标准,尽快与国际接轨;
(十一)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宠物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
(十二)积极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社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四)境外单位,经同样程序可成为宠物行业协会名誉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年;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900元/年。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七)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按照《中国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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