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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6 09:42 35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新增的遛狗不拴狗绳违法,爱犬不打狂犬疫苗会被无害化处理等规定引发了人们的关注。立法规定文明养犬,为宠物管理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撑。
遛狗拴绳从地方立法走向全国
| 城市 | 遛狗拴绳规定 | 时间 |
|---|---|---|
| 北京 | 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 2003年10月15日起 |
| 成都 | 养犬人携犬出户,需要将犬只装入犬笼、大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引 | 未注明 |
| 西安 | 对于犬主出现遛狗不拴绳、不携带养犬登记证等违法行为,第一次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依法进行处罚;第三次则直接拉入“黑名单”,吊销养犬登记证,5年内不得 养犬 | 未注明 |
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尚待明确
关于执法主体,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因遛狗拴绳和狗牌监管,并非动物防疫工作的主要内容,动物防疫法中并没有特别列明上述养犬行为的主管机关,有待下次修订或地方立法中予以明确。
关于法律责任,新的动物防疫法中仅规定了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责令限期改正、5000元以下罚款或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未对遛狗不拴绳或不佩戴狗牌的行为明确处罚方式或金额。而在各地方立法中,存在批评教育、数量不等的罚款、没收或禁止一定期限内 饲养犬类的规定。遛狗不拴绳的法律责任,需要在更高位阶的立法中进行统一,避免各地执法结果差异过大的现象。
是否拴绳是法院认定的重要依据
对于养犬者而言,遛狗拴绳本是举手之劳的寻常事。但在现实生活中,由养犬者散养或遛狗不拴绳等不文明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因饲养动物引发的各类法律纠纷中,是否正确牵引及佩戴狗牌、办理狗证,是法院认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违反管理规定、是否对动物采取了安全措施的重要依据。
被宠物所伤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养宠物无可厚非,但伤人的宠物不仅对市民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而且损害了公众利益。那么,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宠物伤人?而一旦遭遇宠物伤人,又该如何保护自己?
一是可利用智能科技,加强宠物身份管理。在司法实践中,宠物伤人纠纷往往涉及宠物身份识别的问题,现有案件常常依赖于公共监控录像来认定宠物伤人的经过和宠物的归属。但在有些案件中,受伤者因无法举证自己的伤情是由动物所致,或者无法举证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而败诉。因此,为宠物犬佩戴电子身份识别装置例如二维码身份卡势在必行。
二是要加强日常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现有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处罚依赖于市民的举报,但公安机关或街道社区由于工作人员有限,往往实行“一举报一处理”,造成不文明养犬者存在侥幸心理,因此应当建立固定的监管平台,方便市民随手拍,加大治理力度。
三是要树立证据意识,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动物伤人事件,极易产生侵权行为证据灭失,因此当群众遭受损害时,可尽快在现场拍摄视频或照片,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身份固定下来。同时,由于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被侵权人也要承担责任,因此不要随意挑逗他人饲养或流浪的动物,防止自身受伤后无法得到救济。
文明养犬,人人有责。养犬人应当按照法规规定,为爱犬办理登记、年检手续,这是养犬人要履行的法定义务。相信随着国家立法的日益完善、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文明饲养意识的建立,宠物将给人们带去更多的陪伴和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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