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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沭阳:养狗争议频发,责任归属何方?

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7 16:13 22


养狗成风,争议不断,责任归属何方?

近日,一则“狗比人命贵”的言论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徽州宴老板娘因饲养的宠物犬伤害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此事件 将养狗争议推向风口浪尖。那么,在生活中,居民养犬如果引发纠纷,责任归属何方呢?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法规。

江苏沭阳:养狗争议频发,责任归属何方?

《民法典》明确责任,损害赔偿有法可依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如果徽州宴老板娘事件中,小孩正常在小区玩耍,被宠物犬伤害,饲养人应当对侵害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小孩故意挑逗宠物犬造成损害,可以减轻饲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禁止饲养烈性犬,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由原饲养人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江苏沭阳:养狗争议频发,责任归属何方?

如果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故意挑逗宠物犬造成小孩受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养犬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各地政府均制定了规范居民养犬的行政法规,以下为蚌埠市的相关规定: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养犬管理按照限养区和非限养区实行分区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限养区,其他区域为非限养区。

第六条规定,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组织捕杀狂犬,捕捉流浪犬;监督管理犬只收留场所;查处未经登记养犬,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

第十六条规定,养犬人和犬只经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放任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放任犬只攻击他人;放任犬只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环境卫生。

违反法规,将受到法律制裁

关于公安机关对邹某某、邵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亦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在引发纠纷后,相互进行殴打致对方伤害,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

来源:沭阳县人民法院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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