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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店寄养狗狗神秘失踪,主人索赔36000元!

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7 16:50 18


最近,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发生了一件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王女士的爱犬“馒头”在宠物店寄养期间神秘失踪,这可把王女士急坏了,她一纸诉状将宠物店告上法庭,索赔36000元!

宠物店寄养狗狗神秘失踪,主人索赔36000元!

爱犬失踪,主人索赔36000元

王女士是一位充满爱心的宠物主人,她花费6800元购买了一条边牧犬,取名为“馒头”。为了培养“馒头”的行为习惯,她更是将其送至培训基地,投入了25000元的培训费和食宿费。

“我的‘馒头’虽然还小,却很乖巧懂事,在培训基地里表现很棒。我的家人都不在身边,日夜陪伴在身边的‘馒头’,对我来说就像亲人一样。”王女士回忆。

然而,当王女士因为工作出差需要将“馒头”寄养在宠物店时,却遭遇了晴天霹雳:几天后,宠物店老板告诉她,“馒头”不见了!

王女士与宠物店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宠物店给予经济损失赔偿31800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宠物店承担违约责任,赔偿13000元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向宠物店支付服务费用,宠物店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宠物服务的义务,还应当确保宠物的健康与安全。本案中,王女士与宠物店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宠物店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宠物店寄养狗狗神秘失踪,主人索赔36000元!

考虑到宠物狗经过培训后其本身价值必然得到提升,法院酌定宠物店赔偿王女士宠物狗丢失而造成的损失共计13000元。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宠物狗与王女士相处时间不长,故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守护我国每一个自然人个体的精神家园。

具备上述属性和特征的家养宠物,如饲养时间比较久的宠物、孤寡老人的宠物等,也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饲养主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具有可行性的。但精神损害赔偿有严格的限制,本案中,宠物狗与王女士相处时间不长,并非“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故法院不支持王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宠物店寄养,注意事项多

宠物店寄养,本是方便宠物主人的好事,但近年来,宠物店寄养出现问题的事件也屡见不鲜。因此,宠物主人在选择宠物店寄养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以下几点:

  • 了解宠物店的信誉和口碑,选择有正规资质的宠物店。
  • 签订寄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了解宠物店的安全措施,确保宠物在寄养期间的安全。
  • 寄养前,向宠物店提供宠物的健康状况和饮食禁忌。

希望宠物主人能够吸取这次事件的教训,选择合适的宠物店,让爱宠度过一个愉快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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