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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7 18:03 32
哎,说起来福建漳州这起惨案,真是让人听了心酸。前些日子,那边发生了一件让人痛心的事:一位70岁的老人家,出门散步时,竟然被一条大狗咬死了。这狗,竟然还藏身在一家酒楼里!
9月17日那天,事情就发生了。这位老人家,身穿红衣,在街上走着,突然间,一条黑色的巨犬从后面扑了上来,把老人家拖倒在地。旁边的一个女子赶紧上前去拉那狗,可那狗就是不肯松口,还拖着老人跑了好几米,时间长达2分钟。据当地工作人员说,老人最终没能抢救过来。
这条狗,居然是酒楼老板养的,平时就养在酒楼里,拴着绳子的。可那天,不知道为什么,那狗没拴绳子,这才有了这起悲剧。
哎,这起事件,实在让人痛心。老人家被大狗撕咬拖行,最终伤势过重去世,实在令人惋惜。从体态上来看,那只大狗体型庞大,攻击性极强,应该是烈性犬。狗主人养狗不拴绳,事后还不积极赔偿损失,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黑狗主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黑狗主人饲养烈性犬,应当知道如果不拴绳烈性犬可能会失去控制咬伤他人,而没有严加看管,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要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狗主人作为饲养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人身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烈性犬造成他人伤亡,无论损害如何发生,是否有过错,狗主人都要承担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黑狗主人明知自己饲养的烈性犬,是违法行为,仍然不停止,还不严加看管,导致恶犬咬死他人,存在着严重过错,要赔偿人身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狗咬伤人是因为受害人挑逗或者无意激怒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但该举证责任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本案受害人在公共道路上被恶犬咬死,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减轻责任。
养狗要文明,出门牵狗绳,居家关好门。对宠物负责,也对自己、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
下面我们用表格来展示一下一些相关的数据:
| 项目 | 数据 |
|---|---|
| 狗主人涉嫌罪名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 有期徒刑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 民事赔偿责任 | 赔偿人身损害 |
| 法律规定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
哎,希望这起悲剧能够引起大家对养狗问题的重视,养狗要文明,对宠物负责,也对自己、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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