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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8 01:02 7
合肥一男子李明在邻几便利店内购物时,腿部被其他顾客的小狗舔了一下,而他的腿部原本就有伤口,因此,他需要去注射狂犬疫苗。李明认为,其是在便利店内被狗舔的,便利店需要承担责任,因此,一纸诉状将安徽邻几便利店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蜀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李明诉称,他于2020年8月12日晚上21时45分左右,前往合肥发能太阳海岸邻几超市购物,在超市里被其他顾客所带至店内的狗舔到左腿伤口处。他当时报了警,警察赶赴现场处理。当晚23时左右他赶赴传染病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后来打了多针的狂犬疫苗。
事发后,李明一直没有找到小狗的主人,他多次联系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和经理,希望能帮查找,但一直未果。
李明称,打狂犬疫苗期间他恰好扁桃体发炎,但不能吃药,也不能喝茶、咖啡、烟酒等刺激性食物。他认为,邻几超市已在店内张贴禁止宠物入内标识,但便利店未采取禁止宠物入内的相关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顾客的义务,导致他在超市被狗舔,不但给他带来精神上的痛苦,耽误工作而遭受损失,而且狂犬病毒的潜伏期长,他要求超市对所有可能因遭狗舔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安徽邻几便利店有限公司赔偿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万余元。
安徽邻几便利店有限公司辩称,李明的损失应当由直接侵权人承担,其作为商场只是承担补充责任,具体的数额由法院酌定。
法院查明,事发当时,李明并未告知超市的工作人员和小狗的主人,后来才报警称,伤口被小狗舔了,找不到狗的主人。
蜀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安徽邻几便利店有限公司开设的便利超市,属于公共场所,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该公司在公共场所允许他人携带宠物入内,导致宠物触碰到李明受伤腿部具有过错,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李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李明在被狗触碰当时没有告知便利店,导致无法找到实际侵权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合案情,法院确定便利店对李明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据此判决,安徽邻几便利店有限公司赔偿李明1080余元。
此案中,便利店作为公共场所,在允许宠物进入店内时,有义务确保宠物不会对顾客造成伤害。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对顾客的人身安全负责,不得允许可能对顾客造成伤害的动物进入公共场所。
本案中,便利店虽然已张贴禁止宠物入内标识,但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宠物入内,导致李明受伤。因此,便利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公共场所宠物管理,以下是一些建议:
公共场所宠物管理责任重大,经营者应切实履行职责,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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