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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主人恶语伤人,女子被未拴绳犬咬伤事件引发公众关注

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8 01:18 22


现在养狗,已经成了都市生活的一道风景线。傍晚时分,无论是在公园里,还是街头巷尾,总能看到有人牵着自家的爱宠悠闲地散步。狗,人类最好的朋友,但它的忠诚与友善,往往只限于主人的身边。一旦控制不当,就可能给他人带来伤害。

狗主人恶语伤人,女子被未拴绳犬咬伤事件引发公众关注

长沙一女子遛狗不牵绳,狗狗咬伤他人引发争议

最近,湖南长沙发生了一起宠物狗伤人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李女士养了一条边牧,平时非常宠爱。一天,她在广场上遛狗时,为了给狗狗更大的活动空间,她将边牧身上的狗绳解开。然而,没想到这一举动却导致了一场悲剧。

边牧在解开绳子后,像脱缰的野马一样跑了出去。没过多久,就传来了边牧的吠叫声。李女士循声赶去,发现自家狗狗正凶狠地盯着一位牵着小狗的女士。眼看着狗狗就要扑上去,李女士连忙上前阻止,但还是晚了一步。边牧一口咬在了那位女士的手上。

被咬的是住在附近的胡女士,她当天在广场上遛狗。李女士的边牧看到胡女士的小狗后,凶性大发。而李女士又正好给它解开了绳子,于是便发生了咬人事件。胡女士被咬后,李女士马上陪着她到了医院检查,并表示愿意赔偿胡女士的损失。

狗主人翻供,拒绝赔偿引发诉讼

然而,到了第二天,李女士就改口了,称不是自己家的狗咬了胡女士,拒绝赔偿胡女士的医药费。胡女士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认为李女士遛狗时没有牵狗绳,导致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请求法院帮助调解,并向李女士索赔。

狗主人恶语伤人,女子被未拴绳犬咬伤事件引发公众关注

根据《长沙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携犬外出必须用犬绳牵领犬只。李女士的边牧属于体重20千克以上的大型犬,当时她并没有为自家的狗佩戴嘴套,也没有牵狗绳,所以她的行为是违反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李女士作为狗的主人,依法需要对这一侵权行为负责。

狗主人称是母亲遛狗,拒绝赔偿其他费用

然而,李女士却一口咬定不是自己的狗咬伤了胡女士,而是其他人的狗所为。胡女士找来了现场的目击证人,证实确实是李女士的狗咬伤了胡女士。这时,李女士又改口了,称当天并不是自己牵着狗去了公园,而是自己的母亲。

她说因为母亲年纪大了,不知道遛狗还有这么多规定,不知道遛狗时不能解开狗身上的绳子,而且她承认解开狗绳是违反规定的行为,自己愿意赔偿医药费给胡女士,但对于胡女士要求的其他赔偿,她拒绝支付。

但根据《民法典》,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胡女士被狗咬后,虽然及时得到了治疗,但还是对她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所以胡女士向李女士索赔医药费之外的费用是合理合法的。

民事纠纷,《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最后,经过协商,李女士同意除医药费外赔偿胡女士500元。其实,关于各类民事纠纷,《民法典》中都有着详细的规定,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只要严格依照《民法典》办事,就一定可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具体规定
《长沙养犬管理条例》 携犬外出必须用犬绳牵领犬只,犬只体重不满20千克的,应当用长度为2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20千克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民法典》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这起宠物狗伤人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伤害,也提醒了养狗的朋友们,养狗需遵守相关规定,保护他人人身安全。同时,也希望大家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权,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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