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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8 03:24 12
4月8日,记者从石家庄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批通过了《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石家庄犬类管理条例,将于6月15日实施。
据了解,《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为石家庄文明城市创建、规范养犬行为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相关上位法的制定、修订,部分内容与形势发展和实际情况已经不相适应,亟需修订完善。为更好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进一步健全相关管理体制机制,特别是通过法治途径有的放矢、有力有效解决好犬只管理,这一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城乡治理的难点问题,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
关于养犬管理制度,《条例》明确“本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的犬只,不得饲养”,并就免疫接种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以下是具体规定表格:
免疫对象 | 免疫时间 | 免疫部位 | 免疫间隔 |
---|---|---|---|
犬只 | 出生后6个月 | 前肢内侧 | 每年一次 |
关于养犬行为规范,《条例》中规定“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提倡养犬人为饲养的犬只购买保险”。以下是具体规定表格:
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 具体内容 |
---|---|
一 | 合法饲养犬只,不得饲养禁养犬种 |
二 | 按时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证 |
三 | 遵守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按时为犬只接种疫苗 |
四 | 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禁止进入的场所 |
五 | 不得遗弃、虐待犬只,不得放任犬只乱吠、咬人 |
六 | 不得让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
七 | 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八 | 不得在公共场合随意喂食犬只 |
九 | 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
十 | 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医院、学校、商场等公共场所 |
十一 | 不得携带犬只进入餐厅、咖啡馆等餐饮场所 |
十二 | 不得携带犬只进入电影院、剧院等娱乐场所 |
十三 | 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图书馆、展览馆等文化场所 |
十四 | 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宗教场所 |
关于犬只收容、领养与经营,《条例》增设对收留犬只如何处理、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和支持鼓励合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依法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的规定。对从事犬只经营性服务活动的规定进行细化,并明确规定“在一般管理区设立犬只交易场所,应当符合卫生防疫达标、不扰民、方便交易等条件。禁止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的修订实施,旨在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让我们共同遵守新规,文明养犬,共建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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