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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8 05:26 24
马路上,时不时会有一些交通事故发生,其中不乏撞死宠物狗的事件。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仅车主有责任,作为宠物的主人,也有责任看紧自己的宠物,不让它们到处乱跑。在外面遛狗的时候,最好是牵引着它们,不然出事故时,很难说清谁对谁错。
近日,市民小吴饲养的一只边牧犬,名叫“凯凯”,他把它当成自己的“儿子”来养。由于“凯凯”颇通人性,小吴平时遛狗时一般不套狗绳,“凯凯”也不会走丢。然而,不久前,在一个路口,“凯凯”被一辆转弯的汽车撞倒在地。
车主李女士见状,赶紧陪着小吴将“凯凯”送到最近的一家宠物医院检查。拍了x光片、吊了生理盐水并打了强心针,先后花了3000多元。但3天后,“凯凯”还是因为伤势过重死亡了。
“凯凯”死后,小吴联系李女士要求其赔偿。除了宠物狗就医时的3000元医药费,小吴还要求李女士赔偿“凯凯”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万元。
对于小吴的要求,李女士一听就火冒三丈。“明明是死了一条宠物狗,却列出这么多奇怪的名目,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开口就要赔2万元,八成是遇上‘敲竹杠’的了!”于是李女士索性一分钱也不赔了。
小吴表示,被李女士撞死的宠物狗自己已经养了3年多,费了不少心血,真的是当成“儿子”来养,感情很深。“凯凯”死后,自己也因为情绪起伏引起身体不适,这几天才缓过劲来。因此要求李女士赔偿精神损失费。
“撞死他的宠物狗,我确实有责任,但小吴也没有牵狗绳,他也要负一定责任的。”李女士表示,自己那天车速不快,很可能是宠物狗因为受到惊吓自己撞上来的。而最让李女士觉得不能接受的是,撞死宠物狗怎么也要精神损失赔偿?
当 成“儿子”来养的宠物狗被撞死了,能不能要求精神赔偿?为此,调解员请来律师陶佳思旺进行法律解释。
| 规定 | 解释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损毁,财产所有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 指当人与人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具体的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人格利益具有与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
| 小吴的宠物狗‘凯凯’ | 并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上的纪念品,不具有人格利益因素。 |
律师指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小吴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
调解员在劝李女士理解小吴的心情时也指出,小吴遛狗时没有采取佩带犬链、牵领等措施,对于这起事故也负有一定责任。最终,小吴与李女士达成了协议,由李女士赔偿小吴医治“凯凯”的医药费以及宠物犬的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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