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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8 07:11 12
近日,安阳狗咬人事件一再发酵,引发社会各界对养狗伤人事件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狗咬人”、“狗撞人”等情况发生的诉讼不在少数。今天咱们就来聊聊一起关于“狗扑倒路人”的纠纷。
案情回顾:
狗扑电动车,摔坏骑车人,因赔偿产生争议
话说二黄是刘大哥家养的一只中华田园犬,属于大中型犬类,平时都是拴在自家的小屋里。那天,同村的赵大妈骑着电动车路过刘大哥家门口,二黄突然从屋内冲出,像一道闪电一样扑向赵大妈。赵大妈吓了一跳,一时没来得及躲闪,直接摔了个狗啃泥,全身多处受伤,医疗费数万元。
事发后,赵大妈和刘大哥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于是把事情闹到了法院。
争议焦点:
狗没咬人,还要担责吗?
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狗虽然没有咬人,但赵大妈确实是被狗扑倒的,刘大哥作为二黄的主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赵大妈一方认为,自己骑车是正常行驶,突然被狗撞倒,刘大哥作为狗的主人,肯定得负责。
刘大哥一方则认为,二黄并没有扑倒赵大妈,反而是赵大妈骑车不小心撞上了狗,导致摔倒。赵大妈身上并没有被狗咬的痕迹,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被狗扑倒的,所以刘大哥不应该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大哥对其养在家中的狗没有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当时家中的大门也没有关闭锁紧,导致赵大妈经过时被跑出的二黄扑倒摔伤。刘大哥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刘大哥辩称赵大妈不一定是被二黄扑倒的,但也有可能是赵大妈自己骑车不小心撞狗才摔倒的,但是刘大哥承认狗是从他家跑出去的,赵大妈是在刘大哥家门前摔伤,又能清楚辨认出扑倒她的狗的毛色、身型以及大致相貌。因此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赵大妈的陈述符合客观情况,可信程度较高,可以认定赵大妈系被二黄所扑倒。虽然二黄没有咬伤赵大妈,但与赵大妈摔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赵大妈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刘大哥作为二黄的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官的解释和说理,刘大哥明白了其中的法律关系,诚恳地向赵大妈表示了歉意,并表示愿意赔偿赵大妈的损失,赵大妈也表示了谅解,双方就损失赔偿达成了和解。
养狗请拴好狗绳!
这起事件让我们看到了农村养狗的安全隐患。在农村,还有很多家养狗没有栓绳,村道上经常可以看到狗在玩耍,这很容易造成狗撞人事故。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法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构成只需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侵害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因果关系。只要具备以上三个要件,行为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侵害、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即可主张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即除非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饲养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法条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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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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