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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8 08:03 22
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们:
犬是人类忠实的朋友,但如果不加以约束,它们可能会带来噪音、污染、伤人等问题。养犬行为既是个人的素质表现,也是社会责任的体现。在此,我们呼吁广大黑河市民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人居环境。
主动避免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养犬人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建议不要携犬进入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和其他设有禁入标识的场所;要管理照顾好爱犬,一定要为爱犬系上犬绳,必要时为性格不稳定的犬只佩带嘴套,遇到老人、小孩、孕妇请自觉避让。
外出遛犬时随身备好塑料袋,随时清理犬的粪便就近投入垃圾箱,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按照犬类防疫的有关规定,做好疫病的预防,定期为爱犬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其他疫苗,关爱犬的健康,定期为爱犬进行健康检查,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疾病的发生。
加强犬只训练,培养爱犬出门随行保持安静的好习惯,防止爱犬乱吠叫、扑人、追人、伤人、夜晚狂叫等扰民现象发生。携犬乘坐出租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不能进入公共交通工具。携犬进入饭店等营业场所,应征得经营者同意。乘坐电梯时,尽量抱起犬只,如同乘人害怕犬,请礼貌退出,等候下一部电梯。对于不文明养犬行为,新闻媒体将予以曝光。
为了人类和动物的和谐相处,为使我们的家园更加美好,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响应此倡议,踊跃加入到“文明养犬”的队伍中来,为建设文明、安静、清洁、和谐的人居环境而共同努力!
法规名称 | 相关条款 | 罚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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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第二十四条规定 | 携带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的,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
《黑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第三十五条规定 | 犬只排放粪便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五条规定 |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第项规定 | 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城市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疫情防疫法》 | 第三十条规定 |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政府研究中的养犬登记管理办法 | 待办法正式实施后 | 养犬不登记的,公安机关将依据《黑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处以每只五百元的罚款。 |
让我们携手共建文明、和谐的养犬环境,让黑河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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