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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提议:将“犬只伤人”罪纳入刑法修正案,保护宠物安全

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9 19:32 11


近年来,咱们国家的宠物犬只伤人事件层出不穷,这可真是让人头疼。这不,3月6日,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校长就在会上提出了一个建议,要把“犬只伤人”纳入刑法修正案,保护宠物安全。庹庆明校长说,现在咱们国家对于犬只伤人一类案件,只在《民法典》中用侵权责任予以规定,并没有对犬只伤人后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明确规定。这可不行,咱们得好好管管这些调皮的狗狗。

人大代表提议:将“犬只伤人”罪纳入刑法修正案,保护宠物安全

现状:追责难,惩戒效果有限

庹庆明校长调研发现,现在咱们国家的犬只伤人案件追责难,惩戒效果有限。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归责难度大。比如说,要想对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追责,只能在《民法典》中用侵权责任予以明确规定,而对于犬只伤人这一类具体案件,在其他法律中并不能找到明确依据。

尽管近年来各省市相继颁布了《养犬管理条例》,但其中也只是对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的收容、认定和领养、犬只的经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几乎都是以罚款的方式进行追责,对刑事责任规定相当模糊,绝大多数都是兜底条款。而且各省市出台的《养犬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权威性不强,不足以对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产生震慑作用。

人大代表提议:将“犬只伤人”罪纳入刑法修正案,保护宠物安全

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

庹庆明校长提出了三点建议。需要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为清晰司法责任的界限,使司法人员在追究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责任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降低刑事责任的归责难度,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写入刑法修正案。比如可以规定:“无论是公共场所亦或是私人场所,若犬类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放任犬类失去控制产生危险,就是犯罪行为,处以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以罚金;造成他人轻伤的,处以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以罚金,若造成他人重伤的,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造成死亡,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此外,还需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更好地适用法律,可以针对前文中建议纳入刑法修正案中的条款、结合具体的审判案例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根据犬类的身高、体重、凶猛程度等将饲养犬进行分类;规定犬类主人或饲养者有限制的免责事由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等。

在此基础上,庹庆明校长认为,还需要完善犬类登记、饲养、管理制度。为更有效地降低犬只伤人案件的发生,完善犬类的登记、饲养、管理等机制尤为重要。若犬类在平时就可以得到系统、有规律地管理,可以大大降低不负责任的饲养人出现的概率,也可以在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同时,兼顾被饲养犬类的利益,是一个双赢、和谐的过程。

犬类身高 犬类体重 犬类凶猛程度 饲养犬分类
≤45厘米 ≤10公斤 小型犬
46-60厘米 11-20公斤 中型犬
61-80厘米 21-40公斤 大型犬
80厘米 40公斤 极高 巨型犬

庹庆明校长的建议,可谓是给咱们国家犬只伤人问题开了一剂良方。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我们国家的宠物犬只伤人问题一定能得到有效解决。让我们共同期待这一天到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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