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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疫苗犬牌,文明养犬同行!🐾

原生态宠物号 2025-02-26 00:25 12


亲们,咱们聊聊身边那些毛茸茸的小伙伴们吧!🐾 最近啊,市公安局和市犬只留检所可是大动作,开展了“文明养犬进小区”宣传活动,免费给咱们的狗狗们登记免疫,还发放了可爱的犬牌和犬证呢!🎉🐶

话说回来,这次活动真是热闹非凡,120只狗狗被登记免疫,107个犬牌分发出去,还有1000多次的文明养犬咨询,3000多份的宣传资料,看来大家对于文明养犬的意识是越来越强了!👍

养狗的朋友们都知道,狗狗是我们的好朋友,但也要记得,狗狗造成的损害,我们作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要承担责任的哦。不过,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那我们就可以减轻责任啦!😉

那如果违反了管理规定,比如没给狗狗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那我们也是要负责任的。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那我们就可以减轻责任了。🤔

下面是一些处罚依据,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四条:犬只饲养者应当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并取得兽医主管部门印发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四十一条:犬只饲养者未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五十条: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盐城市犬只留检所的建设,可是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的一项具体举措呢!这里由专业团队负责日常运行,市公安局负责监督管理。最关键的是,这里免费为群众提供犬只收容、救助、饲养服务,真是贴心到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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