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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3-16 02:36 13
吴先生租住在长沙某小区,饲养了一只纯白色的金吉拉猫。这只猫是吴先生2019年以8千元的价格购买的,平时饲养时未挂铭牌。
2020年10月,吴先生所在的楼栋物业服务微信群中,有业主上传了一张猫的照片,并称其为“厉害的猫”,引起其他业主担忧。物业随后将猫送出小区。
吴先生发现宠物猫丢失后,认为物业处理失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万元。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宠物猫的饲养人,应尽到管理责任。猫身上无铭牌、无身份确认物件,物业将其作为流浪猫处理,符合日常生活经验。
法院认为,吴先生要求物业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一审判决驳回了吴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吴先生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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